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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靳虎全敲诈勒索案-被告律师辩护词》.pdf

发布:2015-10-30约4.34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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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靳虎全的委托,指派 于海旺、刘乃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参与 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罕见的无罪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案件。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靳虎全自家有20 多亩地,加上耕种的其已身故的堂弟 的土地总计有50多亩地。这些地在2012年永和县实施的阁 西垣万亩苹果扶贫开发项目中被栽种了苹果树。根据李进德 等三位证人的证言:在苹果树苗的栽种过程中,存在挖坑浅、 埋土不实、不浇水等栽种质量问题。2013年,发现已栽种 12000亩的苹果树苗成活率极低,每亩成活只有约2-3株。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树苗成活率、存在栽种质量问题一致认 可,同时认为除已死亡的树苗需要补栽以处,农民还存在其 他损失,只是对损失的大小有分歧。 靳虎全为挽回自己的损失,及他自认为因极不负责的栽 种行为可能给其他农民和国家造成的损失,找新闻媒体要求 报道此事。辗转找到 《三晋都市报》的记者郭兆宾。据郭兆 宾的证言:接到靳虎全的请求后,郭兆宾及其他两名记者来 到永和,现场考察后认为靳虎全反映的问题属实。后郭兆宾 又找到负责该项目的永和县扶贫局局长高向晖了解情况。高 向晖托永和县广电局局长厚永健说情,要求不要报道此事。 郭兆宾答应不报道后,因担心靳虎全继续找自己的报社反 1 6 第 页 共 页 映,导致自己被报社追究责任。让高向晖找靳虎 ,以阻止 靳虎全继续找记者报道此事。为达到阻止靳虎全找记者曝光 “苹果苗死亡率极高一事”的目的,据证人毛小平和王平应 的证言,高向晖托毛小平二次,王平生一次找到靳虎 ,要 求靳虎全不要再找记者,并提出给靳虎全好处。据毛小平 2013年9月29 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毛第一次找靳虎全提 出:“让他做他们村的苹果树苗的栽种工程,”双方没谈成。 隔了约三、四天,毛小平第二次找靳虎 。在见靳虎全之前, 高向晖明确指示毛小平,要求其用给钱的办法达到阻止靳虎 全找记者的目的。得到高向晖的指示后,毛小平第二次找靳 虎 ,主动提出要补偿靳虎全找记者曝光花费的开支。但双 方未对钱数问题达成一致。后高向晖托王平生找靳虎 。据 王平生的询问笔录,双方因补偿钱数差距较大,并未达成一 致意见。据起诉书内容:2013年9月24 日,“县扶贫局关于 阁西垣万亩苹果工程补栽工作专门召开会议。”在这个下班 时间召开的,没有任何扶贫局分管领导参加的,没有阁底乡 其他七个村委代表参加的所谓专门会议上,靳虎全第一次见 到了实施栽种苹果树工程的工头,也是本案的被害人李永 红。这也是二人第一次认识和见面。在短短的高向晖介绍补 栽情况后会议结束,靳虎全离开会场回家。在回家的路上, 被害人李永红开车追上靳虎全,将靳虎全叫到自己车里。据 当时在车内的证人毛小平的证言:“李永红对靳虎全说老哥 出去跑这个事也有花费,我给你准备了两万块儿钱……”主 动提出给靳虎全补偿损失,双方经讨价还价后未达成成明确 的协议。当天下午6点左右,被害人李永红携5万元现金与 2 6 第 页 共 页 包括毛小平在内的另外三个人到靳虎全家里,经过协商,达 成先给50000,隔三、四天后再给40000元的口头协议。当 天晚上 10点,李永红已经向警方报案,在公安机关做报案 笔录。以上为本案基本事实。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胁迫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包括:暴力和胁迫两种。很明显 本案中没有暴力,靳虎全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胁 迫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辩护人认为:靳虎全的行为不 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 依照《刑法学》,敲诈勒索罪中 “胁迫”的定义是指以 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在这种行为实施过程中 “通告”是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没有 “通告”行为即不能 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行为。 但是,在本案中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从未实施过“通告” 行为。1、证人郭兆宾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找其曝光一事, 未要求你通知或告知过任何人。2、证人高向晖的证言证明: 在被告人找记者之前,从未向其打过电话、发过短信、寄过 信、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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