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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简析.doc

发布:2018-02-27约4.18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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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怎样用《著作权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庚午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 新条例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这实质上是对杂技中艺术成分的保护。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保护。类似的竞技项目如滑冰、体操、跳水、柔术等也是同样,因为这类竞技项目的动作设计本质上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同,前者旨在鼓励演员、运动员等模仿,并达到新的难度;后者一旦被法律确定为著作权保护的课题,则意味着禁止他人模仿、复制、表演等。建筑作品在新条例中,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也就是建筑实物,但这并非意味着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建筑物本身。因为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等分别列入了工程设计图、模型作品等保护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伯尔尼公约》将著作人身权定义为:“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至4款对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全能。 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人公布,而不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其亲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学者请教。这意味着作者要将作品在较多的人中传播,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所以得出,发表的特征应该具备:一是,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表示;二是,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但是应该知道,发表并不一定要求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使作者并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也要推定作者统一发表其作品:一是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二是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也应该知道,发表权不应只是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还应该包括不发表作品的权利方面的内容。 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它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署名权跟发表权一样,也是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两方面的权利。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生前对署名权亦不得转让或继承。署名权保护的永久性,有利于防止他人在作品死后隐匿、改变作者姓名。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当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名字。 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对作品发表后产生的社会效果要承担责任。所以,在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认为该作品已不能反映其有了变化的学术观点或文艺思潮,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充实、改写等等。应该知道,修改权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和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但这个并非绝对,依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杂志社可以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但是却不能改变其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同时也应该明确,修改作品可以是对已发表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对未发表作品的修改。但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权时,在一定条件下要受到某些限制。如美术作品的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就应当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性。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做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改编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完整权的侵犯。与署名权一样,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也同样不受限制。作者死后,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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