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案例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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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 原告:陈佩斯 朱时茂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主诉:被告非法出版发行原告创作和表演小品的VCD光盘 事实:1999年3、4月,原告发现国内影像市场上销售由被告出版发行,由原告创作并表演的小品《吃面条》、《羊肉串》、《拍电影》、《胡椒面》、《主角与配角》、《警察与小偷》、《姐夫与小舅子》、《王爷与邮差》的VCD光盘。这些小品是原告从90年代开始创作和表演的,影响广泛,声誉卓著。这些作品被中央电视台历次《春节联欢晚会》所录播。原告认为中央电视台是公益媒体,原告作品被录播后没有得到相关的劳务报酬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容忍他人以此牟利。 另外,1994年被告曾经非法出版发行原告创作和表演小品的VCD光盘,当时被告向原告道歉并给予了象征性的补偿,原告没有进一步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并协议约定,以后关于原告作品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 在庭审中,被告称自己出版这些小品的VCD光盘是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后依法进行的,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这8个小品虽然是由原告创作并表演,但中央电视台对这些节目拥有全部著作权。 焦点:由电视台录播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思考:委托作品、影视作品、合成作品、普通作品、法人作品、作者权、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音像制作者权、音像作品、表演作品、音像制品。 原告:尤伟凤被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中博现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亿(香港)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主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根据原告中篇小说《生存》改编拍摄成影片《鬼子来了》;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禁止《鬼子来了》发行和放映,并一次性支付给原告50万元赔偿金。 事实:原告中篇小说《生存》发表于1996年《当代》第一期。以后阳光灿烂制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联系。经过洽谈,1996年原告将《生存》的独家改编权、拍摄权授予阳光灿烂制片有限责任公司,并获酬5万元。1998年8月阳光灿烂制片有限责任公司以所获的改编权、拍摄权与4被告共同拍摄此片,共同投资2000万元。 焦点:阳光灿烂制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授予被告投资拍摄此片?思考:独占许可权权利人之权能;共同投资拍摄行为与授予他人行使独占许可权利之区别。 油画《毛主席去安源》问世于1967年的《毛泽东思想光辉照亮安源工人运动》展览。当时是北京医学院学生的李绍洲,在他和他的同学郝国欣等人的主持下,对参加展览的所有美术作品作了设计和规定。时为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的刘春华被分配执笔该画。1968年,该画正式发表时署名为“北京院校同学集体创作刘春华等执笔”。1969年展览结束后,油画被举办单位移交给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1980年,刘春华以该画系个人创作为由将该画从革博取走,并于1995年由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最后被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以550万元拍走。1998年1月25日,国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该画为“国家馆藏一级文物”。1998年1月26日,国家文物局确认该画是国有资产。1998年3月23日,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定:“该画系国家宝贵文化遗产,其所有权应归国家,其性质为国有资产。”1998年8月,革博以财产返还为由将刘春华和建行告上法庭。1999年10月19日,郝国欣李绍洲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画为合作作品,著作权为集体所有,并认定刘春华侵权。2001年3月15日,刘春华以确认作品署名权为由反诉李绍洲等。 近日上海影城在其营业大厅内悬挂了未经授权、经翻拍过的一张大幅巩俐照片而被著名摄影家周雁鸣告上法庭。2001年6月,《大众电影》摄影师周雁鸣参加上海国际电影节时,在上海影城大厅偶然发现了他在1996年戛纳国际电影节期间拍摄的巩俐照片。该照片约有2米多高,十分醒目地悬挂在影城4号营业大厅内。据周雁鸣介绍,这幅照片最初刊登在1999年第二期《大众电影》封面上。上海影城悬挂他的作品,既未通知他,又没有署名,更未征得杂志社任何人的同意,而且照片还作了剪裁。为此他要求对方停止对其著作权、复制权、使用权等多种权益的侵害,并依法予以赔偿。 鲁迅之子周海婴先生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撰写了自传《鲁迅与我七十年》。光明日报社所属的《生活时报》在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对该书进行了连载。2001年11月16日,周海婴发现此事后,即通知光明日报社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不同意,并表示要向周海婴支付稿酬,却拒绝与其商议稿酬数额。无奈之下,周海婴为了减小负面影响,向该社寄去了《正误表》。周海婴认为,光面日报社的恶意侵权行为已侵犯了其对作品的修改权和发行权,减少了原告正版图书的正常发行量,同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认为,其连载以征得该书出版单位海南出版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商定稿酬为50元/千字。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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