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二版) (“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作者 李永军 第一编 绪论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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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 第五节 权利本位原则 第六节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第七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 2.填补法律漏洞。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及界定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特征,是民法的强行性规定。民法基本原则的强行性特征,来自于其负载价值的根本性。 (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界定 本书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意思自治原则、私权神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本位原则、身份平等原则。 第二节 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 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在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主要是契约、婚姻与遗嘱。相应地,意思自治在这三个领域中分别被称为契约自由、婚姻自由与遗嘱自由。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 1.既然在契约、婚姻与遗嘱中,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如果意思上具有瑕疵,法律就应当给予救济。 2.在格式合同中,推定非格式条款是经过双方协商的。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 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民法中的主体地位的差异,使得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在形式上与实质上脱节,民法不得不采取措施予以规制。这些规制的领域主要是:劳动法领域、消费法领域等。 第三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科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一般认为,所谓过错就是指行为人所选择的行为具有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的特点。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 1.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 2.最能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3.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 4.最能体现经济效率。 5.最合于个人主义理性。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贡献 1.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2.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是契约自由的另一种表达,即是契约自由的行为界限。 第四节 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 一、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含义 私有财产权神圣是指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私人财产权神圣的意义 财产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是人格的物化。 私权神圣不是要降低公权的地位,而是把私权上升到应有的位置。 第五节 权利本位原则 一、权利本位的含义及质疑理论 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其实质上就是权利体系。假如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将顷刻坍塌。这一现象,学者称为“权利本位”。 对于权利本位的原则,存在许多质疑甚至是反对的理论。应该说,“权利本位”原则是主观权利的直接体现,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客观主义者认为权利只是法律规则的个体效果,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副产品。 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的构造看,其是采取主观权利的观点,承认权利本位的基本原则。但包括德国民法典在内的许多民法典都承认其法典是实证主义的。 二、权利本位的实质 权利本位实质体现了法律对于人的关怀,为了保证人永远是主体而不至于沦为客体,民法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加以保障,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了人格权。人被赋予法律人格与事实人格,以区别于客体。 2.法律规定了债权。债权是典型的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权关系中,意思自治与过错责任是基本原则,反映了民法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同时,民法将债权的类型规定为开放性的权利,就是为人的意志留下自由的空间。 3.法律规定了物权,即通过人对物的自由意志支配来体现人与人的关系。 第六节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概念 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就是“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主体地位平等的威胁 根源是法人垄断地位:①法律上的垄断。指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对某些特殊行业或者领域拥有的独占经营权。②事实上的垄断。指当事人经济上的强大优势,使其在该行业或该领域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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