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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二版) (“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作者 李永军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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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三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节 民法的构造与基本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二、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2.民法为属地法。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4.民法为私法。 5.民法救济的同质性。 第二节 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 1.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 2.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民商合一的理由: (1)商法在中世纪的出现是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在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由此可见,这是发展的趋势。 2.民商分立的理由: (1)现代社会虽然不存在商人阶层,但企业已经代替商人成为商事主体,有必要对企业商人的组织及行为作不同于民法的调整; (2)商法具有民法不能包容的特点,即使采取民商合一,民法典也不能包容全部商事法规,还要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特别法规,这样倒不如坚持民商分立。 3.分析与说明。理性与单纯的价值判断并不是推动民商合一的全部因素,更不是决定性因素,而历史与传统才是商法产生的基础,也是其存在的基础,也是民商分立的真正支持。也许正是历史与传统的因素真正阻碍着民商合一。 第三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一、民法之法律渊源的概念    学者在关于什么是法律渊源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主要观点有:①存在形式论。 ②法律成立原因论。 ③混合论。    本书使用的“民法的法律渊源”一词是指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 二、民法之具体法律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 (2)民事基本法; (3)民事单行法; (4)有权解释。 2.习惯法。 3.判例。 4.法理。 三、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 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 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 4.全国性行政法规。 5.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为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 6.地方性民事法规。地方性民法法规是地方性民法的渊源。 7.法理。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定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被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基本的条件构成: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往往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则是具体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①具体的权利义务;②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者承担者;③权利义务的具体承载——客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上的价值 1.民事法律关系是理解民法体系的切入点。 2.民事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的重要手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其实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享有者(主体)——自然人与自然人组织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指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的载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不同法律关系而有区别:①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或者权利;②债权法律关系:物或者行为;③人身法律关系:甚有争议。 3.对同一客体的侵犯的多重救济。对同一客体的侵犯,可能会导致多重法律责任。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 1.根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法律仅仅给予消极的评价。主要体现在法律行为上,具体体现在婚姻关系、合同关系和遗嘱关系上。 2.法律的规定。例如,时效、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产生具体法律关系的两种原因即根据主体的自由意志的行为与法律规定,在民法上统称为“法律事实”。前者通常被称为“法律行为”,而后者被称为“非法律行为”。 第五节 民法的构造与基本内容 一、民法的构造 1.民法的构造模式。由于受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不同影响,大陆法系的民法的主要形式表现为民法典,而英美法系的民法表现为判例。即使是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构造也不同,如法国的“三编制”,德国的“五编制”。 2.德国模式构建的主线。 (1)人与物——目的与手段的区分,使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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