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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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制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填 表 说 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除出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收入,承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外)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根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填写,其中,房屋产权证书是指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没有上述证书的,按房屋、土地实际坐落填写。
3.房产原值: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账簿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
4.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中:“合计”栏中年应纳税额填写自用房屋(土地)和出租房屋(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数字。
5.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纳税人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无租使用他人房屋、土地的,必须在备注栏中说明。
6.出租人名称、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7.自用(出租)房屋、土地、车船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车船明细。
8.净吨位/载重吨位:根据船籍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机动船填写净吨位,非机动船填写载重吨位。
9.免税车辆(船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原因。
10.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
11.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登记类型: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填表日期: 2011 年 9 月 21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元、平方米
自 用 房 屋 产权证书号 房 屋 坐 落 房产原值 其 中
应税原值 其 中
免税原值 年应纳
税额 备 注 行政区域 行政区码 地 址 小 计 出 租 房 屋 产权证书号 房 屋 坐 落 年租金收入 年应纳税额 备 注 行政区域 行政区码 地 址 小 计 合 计 年应纳税额: 承租房屋 出租人名称 出租人证件号码 承租房屋坐落 年租金 备 注 行政区域 行政区码 地 址 上海超卓实业有限公司 310226729482630 上海市奉贤区 310226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大亭公路4959号4幢231室 4000
自 用 土 地 土地证书号 土 地 坐 落 土地面积 其 中
应税面积 其 中
免税面积 每平方米
税额 年应纳
税额 备 注 行政区域 行政区码 地 址 小 计 出 租 土 地 土地证书号 土 地 坐 落 土地面积 其 中
应税面积 其 中
免税面积 每平方米税额 年应纳
税额 备 注 行政区域 行政区码 地 址 小 计 合 计 年应纳税额: 承租土地 出租人名称 出租人证件号码 承租房屋落地 土地面积 备 注 行政区域 行政区码 地 址
车 辆 情 况 车辆牌照号 核定载客量/载质量 车辆类型 年应纳税额 备 注 合 计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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