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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不得利和无因管理.ppt

发布:2018-09-03约1.19千字共1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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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第二十四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利,不当得利人(受益人)应该将其所得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受害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二)他方受有损失 (三)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四)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因受损失者一方为一定目的向对方提供利益,结果因该目的的欠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其中可分三种情况: 1.受损失者提供利益的目的始终不存在。例如一方以借贷为目的交付金钱,他方误认为赠与而受损。 2.受损失者为一定目的而交付,但其目的因某种原因而未能达到。例如债务人为清偿将来的债务交付货款,而买卖却不成立等。 3.受损失者为一定目的而交付,但该目的已消灭。例如预交一年租金而半年即终止的租赁合同中,多余租金为出租方所得利。 (二)因给付行为以外的原因发生的不当得利 1.因受损失者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不当得利。例如误认为他人的牲畜是自己的牲畜饲养。 2.因受益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当得利。 (三)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不当得利。 (四)由于事件造成的不当得利。 (五)由于法律规定发生的不当得利。 四、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一)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 受益人一般只返还现存利益 (二)恶意受益人返还义务 受损时取得的利益,不论请求返还时是否存在,均应返还,原物或权利不存在应返还其价款;从不当利益中所得到的一切利益;自不当得利取得之时起的利息;损害赔偿。 (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二)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三、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一)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 2.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 3.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并结算 (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本章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2、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3、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什么? 4、什么是无因管理?法律上确立无因管理的意义是什么? 5、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哪些事务不属于无因管理的事务? 6、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是什么? 推荐书目: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原理 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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