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办法.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县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学环 境,建设和谐校园,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管理。 校园系指教学、活动、绿化、生活、生产、实习等教育用 地。校舍系指教学、行政、生活、校办企业用房等教育用 房。
第三条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校园校舍建设、管理工作。 县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工商、文化、 公安、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的范围,依法做 好校园校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校园校舍的建设、管理和 保护。校园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
第二章校园校舍建设
第五条教育部门应根据教育发展情况编制全县中小学 校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规划部门应根据学校布局规划,按国家和省制 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绘制校园总平面图,将校园校 舍建设纳入城乡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留足学校用地。 校园规划应将教学区、活动区、绿化区、生产区合理划分, 实行区域化建设,避免相互干扰。校办企业必须与学校的 教学区、活动区分离。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产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乡村在恢复学校时可依法取得 集体土地使用权,乡村恢复校(点)的校舍建设由县教育 部门牵头按办学层次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分别由县、乡、村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建设。
第八条因城乡建设改造而占用学校用地的,应按城乡 建设规划补偿同等面积,需要学校动迁的,建设改造单位 必须按照拆迁法规执行,并保证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 响。原用地不足的学校,在异地新建或就地重建时,应按 规划要求一次性征足学校用地。
第九条学校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校舍建设由设计部门会同学校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县教育部 门审查同意后设计施工图,施工图须送有关专业部门依法 审查核实后实施。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依 法依规向教育和建设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核拨校园校舍 建设、维修的经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补充校园 校舍建设、维修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校 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
第十一条县教育、土地、建设、规划、财政、审计、 招投标等部门应加强对校舍建设的管理和服务,有关收费 按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XX]62号文件规定执行,县内中 介组织对校舍建设过程中的服务性收费实行直接成本收费 或减免收费。
第三章校园校舍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园校舍档案。 学校应及时办理学校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学校要充分利 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学校园 校舍档案和管理数据库,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校舍的 使用状况,使学校校舍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轨道。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制定防险救 灾应急预案。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校舍的安全使用状况进 行检查,发现校舍险情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经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后,确属 危房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尽快修复或拆除。学校要加强 对校舍的维护和安全检查,延长校舍使用寿命,确保校舍 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舍使用必须符合原设计建筑使用功 能的要求,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不得随意 进行校舍加层(加宽,加深)改造;不得在已有校舍建筑 物周边地带违章搭盖建筑物。确需改变校舍原使用功能或 确需对校舍进行改造建设的,必须报建设、规划、房产部 门审查,并提出可行性意见报经县教育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校园校舍 出售、转让、兑换、出租等,确需改变用途或产权关系的, 须经县教育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县人民政 府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撤消和缩 小规模的学校的校园校舍要用于学前教育或成人教育,教 学仪器、设备、图书等可动资产应划拨给并入学校。对撤 消的学校,教育部门要安排人员对校园校产进行管理和维 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级联办小学的管理和指 导、协调各方的利益、落实各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确保 联办小学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对撤并学校的房地产的处置要报县教育、财 政、国资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因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 学校而拆除原房舍所得的旧建筑材料,留给教育部门用于 校园校舍建设。
第十七条校园校舍面积达不到国家、省颁标准的学校,
不得利用校园校舍进行办厂、经商等一切非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应根据绿化的有关标准搞好校园的美化 和绿化。学校在校园内栽种的林木,其产权、收益权归学 校所有,砍伐时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