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合同编号: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标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实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烟台黄海热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电厂东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光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1.甲方为于 1990 年 12 月 27 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 370600400000832-1 ;。
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烟台黄海热电有限公司#3机组报废资产(下称标的资产)。
3.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 。
4.甲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收购上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3机组报废资产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甲方,是指烟台黄海热电有限公司。
1.2 乙方,是指 (企业或机构名称)。
1.3 北交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
1.5交易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
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基准日,指2012年12月31日。
1.7交易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
1.8交易服务费: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就转让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9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凭证
1.10合同履行地:指标的资产所在地。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1货币:在本合同中,采取人民币(RMB)结算。
1.12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烟台黄海热电有限公司#3机组报废资产 。
2.2 标的的基本情况为:
机组报废资产情况《实物资产转让清单》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实物资产转让清单》
2.3 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月日评报字
2.4 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5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6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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