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北交互联-北京产权交易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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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标的名称: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拟处置2×135MW燃煤供热机组部分资产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7年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资产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实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刘萍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于2002年08月25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中国华润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23559195。
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拟处置2×135MW燃煤供热机组部分资产。
3.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甲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收购上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标的资产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甲方,是指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1.2 乙方,是指 。
1.3 北交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
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
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基准日。
1.7交易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万圆整【即:人民币(小写)260万元】。
1.8交易费用:指甲方和乙方就转让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9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标的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
1.10合同履行地:指标的资产所在地,指位于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集大道22号)。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1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
1.12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13“书面文件”: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文件。
第二条 转让标的资产
2.1本合同转让标的资产为甲方所持有的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拟处置2×135MW燃煤供热机组部分资产。
2.2 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为:标的资产为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拟拆除的1#、2#135MW燃煤机组相关资产。具体包括配套的厂房、烟囱等房屋构筑物及两套燃煤发电机组涉及的电气、锅炉、汽机、架子、燃料和热控设备,详见《挂牌处置资产清单》。
2.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公司,出具了以 2017 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
2.4 标的资产已经乙方确认,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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