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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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
1、 税法法规规定的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个“转出”的意思是你所购买的货物的进项税金按照税
务的要求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需要把这些进项税金转出来,不抵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非正常损失定义: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是这样定义的:“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旧对比:
1、 在 新准则中,非正常损失是采用列举式的,只要不在列举范围内,我们就可以排
除;
2、 在新准则中,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定义更加明确了,没有了“等”这样含糊不清的范
围了;
3、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新条例中非正常损失的前提是管理不善导致的三种损失,
“自然灾害损失”以及因技术进步原因导致的淘汰、报废,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不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可见,新准则之下需要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应当作进项税转出。
2、 进项税额转出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影响,(税赋角度)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会导致当期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在销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就会增多。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013号)第七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需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013号)第三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可以税前扣除。故成本就会增加,企业所得税会少缴。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有关科目,不预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则:借:在建工程1755贷原材料15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
借:生产成本-轮椅1170贷:原材料1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则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23400贷:原材料2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四、购进货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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