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章 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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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了解企业破产的概念、破产的主体及破产过程的 相关机关 理解企业破产中的重整与和解程序 掌握企业破产的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核 定;破产清算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实际是一种“生存法则”。弱者亡,强者存。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艾伦描述了“破产”的作用:“破产既是债权人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新陈代谢的一个契机”。 一、破产 破产是商品经济 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 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当代的破产程序不仅 包括以变价分配为目 标的清算制度,而且 包括以企业再建为目 标的重整及和解制度。 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 1. 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 2. 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 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关系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 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 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 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 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 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关系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 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以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 1.普通规范 《企业破产法》 2.特别规范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破产的特别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71条作出了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特别规定: 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于清偿顺序规定为,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 二、破产人 (一)破产人的概念 破产人,就是受破产宣告、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也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 债务人转变为破产人的要件,见下图。 (二)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指债务人应具备破产宣告的资格。我国《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一方面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能力; 另一方面出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考虑,第 134 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三)破产原因 所谓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企业破产法》规定:我国破产原因的实质标准是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 (三)破产原因 支付不能 德国学者对支付不能作出了进一步的理论解释,即支付不能是指:公司因为缺乏流动性支付资金,从而长期没有能力清偿它的到期债务;通常,当公司停止它的支付,也即在全部或很大程度上不能再清偿它的到期金钱债务时,推定为公司支付不能。 所以从大陆法系的破产立法和学者理论中可以看出,支付不能的核心内涵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这种状况是长期存在的,而不是暂时的。 (三)破产原因 资不抵债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将资不抵债作为法人公司的破产界限, 其深层次理由其实存在于资合公司的本质。 当公司净资产为零时,即意味着股东的原始出资(即注册资本)被全部亏尽,公司作为一个资合公司的财产基石已不复存在,此时股东要么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方式来拯救公司,要么只能面对客观现实即破产。否则,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则意味着公司的全部风险将由公司债权人承担,这对公司债权人而言显然是不公正的。 从现实意义上讲,在公司资不抵债之时,公司财产是公司债权人的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财产。 三、破产债权人 (一)破产债权人概述 定义: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请求权人。 权利: 出席债权人会议 在债权人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 受领破产分配 对债务人(破产人)、管理人实施的影响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出异议 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 三、破产债权人 (一)破产债权人概述 破产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1.是团体成员关系 是需要结成一定团体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有三个组织或机构代表债权人团体的利益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 三、破产债权人 (一)破产债权人概述 破产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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