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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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第一节 概述 什么是破产? 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 破产的特征:公平偿债的法律程序 A.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存在破产原因) B.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C.破产是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 清算程序。 D.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传统: 现代: * 破产法的性质分析: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 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破产费用等内容。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与受理、管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与整顿、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 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债务人的免责与复权等内容。 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1)债务清偿秩序是经济流转的保障。 (2)债务清偿秩序是市场信用的保障。 (3)债务清偿秩序是金融安全的保障。 市 场 2.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 “有财产才有人格” 3.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 现代破产法设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企业复兴。 4.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结合 双重任务:公平清理债务和治理困境企业。 * 归纳: 1.对债权人: 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避免在不公平清偿情况下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 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得以淘汰,又可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得以起死回生。 3.对社会: 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四、我国破产法的历史 (一)普通规范 *1986年12月2日《企业破产法(试行)》,6章43条; *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第19章,8条; *1991年11月7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企 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部分76条;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二节破产的程序规定 四、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债权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债务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清算责任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六、管理人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时间:破产案件受理后。 积极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消极资格: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七、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八、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破产机构。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职权: 2、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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