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资信评级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关系是怎样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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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资信评级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关系是怎样的
篇一:巴塞尔新协议与中国信用风险分析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依据的风险管理原则对银行业经营管理理念、模式和机制有深远影响,本书从剖析新资本协议逻辑结构和作用机理入手,介绍了商业银行内部评级运作的新发展;分析了利率水平和利差对信用风险状况的决定性影响;选取由真实数据构成的样本,实证测算了中国大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与地域经济的关系,以及分行业、分成因信贷违约损失率结构;分析了中国银行业总行与分支机构的矛盾,总行与分行冲突的根源、形式及影响银行资产质量的内在机理;在实证数据基础上,测算了中国银行业员工制造不良资产的速度,对中国和国际银行业从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进行了比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原则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相关要素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前身,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8年7月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此协议在20世纪90年代经过多次修订,影响越来越广,被通称为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资本协议产生于全球银行业重大变革时期。当时一方面银行业务全球化与各国银行的激烈竞争,监管机构迫切要求有统一的标准来管理银行;另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初爆发的国际债务危机解决希望渺茫;再一方面新的融资工具和融资形式层出不穷,利率、汇率、国家风险增大。
这些情况促使银行监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以资产大小为实力象征的观念受到挑战,取而代之的是资本是上帝的新理念,《巴塞尔协议》由此产生。经过短短六个月咨询期,汇集专家意见,巴塞尔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即十国集团)及卢森堡、瑞士12国中央银行行长签署,形成了协议。
协议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规定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二是制定统一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间不平等竞争。该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参与制定的国家是主要工业国家,代表着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集团,因此,该协议很快被广泛接受并成为世界各国银行业管理的统一指导文件。
协议规定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要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这一规定渐渐被国际银行界接受为金科玉律。协议的制定和逐步推广,为进行有效的银行监管提供了依据,对防范与化解银行业的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运行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信用风险远未消除,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法律风险等的破坏力日趋显现,在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基本正常的情况下,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为主的市场风险频频发生,诱发了国际银行业中多起重大银行倒闭和巨额亏损事件;二是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和危机蔓延所引发的金融动荡,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银行业迫切感到重新修订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刻不容缓,要尽快改进以往对资本金充足的要求,能更好地反映银行的基础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以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
面对这些新的情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不足之处逐渐暴露出来:一是对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理解显得片面,并不能真实地反映银行经营面临的真实风险。虽然1995年的修订加入了有关市场风险的条款,但是协议中突出强调的还是信用风险,对于市场风险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银行账面资产的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非信用风险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银行进行资本套利交易,往往不会改变根据原来协议指定方法所计算的资本充足比率,但却引发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下降。因此,有必要对资本套利交易规定相应的风险权重;三是存在某些歧视性政策,如计算资本充足比率时,确认资产(包括对政府、银行、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的大小主要依据债务人所在国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国,成员国的主权风险为零,而非经合组织国的主权风险为20%;最后是忽视了商业银行自身稳健经营的内部动力。
巴塞尔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中最具影响的国际协议之一,新框架的颁布预示着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在上述背景下,近几年学术界以及银行业自身都在银行业风险的衡量和定价方面作了大量细致的探索性工作,建立了一些较为科学而可行的数学模型。这些研究成果为巴塞尔委员会重新制定新的资本框架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的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作了较为彻底的修改。经过多次修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称Basel II)的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有关规程,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第三稿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来自40多个国家350多家银行参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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