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公务员的管理教案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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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公务员管理的监督 一、公务员管理的监督 一、公务员管理的监督: 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行政法律监督,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对各级机关(包括其行使公务员管理职权的公务员) 从事的录用、考核、奖惩,晋升、任免、交流、工资、辞退等各项公务员管理活动所进行的法律审查和纠正. 二、公务员管理的监督主体 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所从事的各项公务员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 二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的人事部门所从事的各项公务员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三、公务员管理的监督对象 一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是负有公务员管理的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员,即管理公务员的公务员。 四、公务员管理的监督事由 一是不按法律规定的要求或者条件办理的; 二是不按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的. 三是随意变更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各级机关在进行公务员的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时,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和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2、 各级机关要变更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否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将依法查处。 3 、各级公务员机关在录用、任免、奖惩及辞退公务员时的任何一个管理行为,不仅有其内在的实体要求,而且还有操作规程的要求。 所谓程序违法,就是指公务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形式违法,即公务行为不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比如处分公务员或者辞退公务员的决定,法律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否则,就构成了形式违法. 二是过程违法,就是指公务行为没有经过法定应该经过的步骤 .如在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时,主管领导没有听取群众愈见就写出评语,就属于过程违法。 五、公务员管理的监督方式 公务员管理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指监督主体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对各级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后的处理方式。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管理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 宣布无效;撤销其决定.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六、对负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 《 公务员法 》 明确规定,对有下列违反 《 公务员法 》 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及管理体制的要求.目前具有处分公务员管理权的部门.主要是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和行政监查机关。 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2、 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3、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7、违反 《 公务员法 》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章 公务员的公文撰制和处理 一、公文概述 一、公文概述 (一)公文 (二)公文类型 (三)公文作用 一、公文概述 (一)公文: 即公务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洽谈工作、报告情况等活动中所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 (二)公文类型 1、使用范围--广义公文和狭义公文。 专用公文。广义公文又称为公务文书,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在公务活动中产生和使用的应用文。 狭义公文。又称为法定公文,是由国家机关依法颁布的关于公文处理的法规文件中规定的主要公文文种。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的14种主要公文文种,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13种主要公文文种 2、行文方向--上行公文、平行公文、下行公文 上行公文:是由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文。 平行公文:是相互平行的机关单位之间,或在互不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所发布的公文。 下行公文:由上级机关发给所属下级机关的公文,是上级机关规定下级机关的行为准则,对下级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实施控制的重要媒介。 3、按作者性质--党的机关公文、行政机关公文、群众团体公文. 3.1、党的机关公文-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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