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财政学(第八章)--税收原理全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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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收原理
第一节 什么是税收
税收的基本属性
马克思把税收界定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西方经济学关于税收的学说,一般认为主要溯源于17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bbes)的“利益交换说”(Benefit-Exchange-Theory)。
霍布斯认为:“人们为公共事业缴纳的税款,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间接税和直接税就是为不受外敌入侵,人们以自己的劳动向拿起武器监视敌人的人们提供的报酬。”
后来,经过洛克、休谟、边沁以及斯密等人提出的社会契约说、利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利益交换说”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20世纪30年代以来,经济学界逐渐提出了新税收学说,认为国家征税除了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供给筹措经费之外,还发挥调节经济的功能(如矫正外部效应、协调收入分配、刺激有效需求)。
税收的“三性”
1.税收的强制性
在社会产品分配中存在两种权力即所有者权力和国家政治权力。
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
税收的强制性是税收作为一种财政范畴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必要保证。
2.税收的无偿性
政府征税以后,税款即为政府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同政府债务所具有的偿还性不同。
税收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并存。
3.税收的固定性
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
税收的固定性实质上是指征税有一定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税收的“三性”可集中概括为税收的权威性,税收的权威性来源于国家政权的权威性。
第二节 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
税收术语——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为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各类企业。
与纳税人有关的一个概念是负税人。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
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现代社会,政府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大类,税制往往也是以对应于这三类课税对象的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为主体。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税源
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税源是否丰裕直接制约着税收收入规模。
税目
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或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税目规定了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课税标准,指的是国家征税时的实际依据,或称课税依据。换言之,是指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如计税金额、计税数量。(从价、从量)
税率,是指对课税对象征税的比率(纳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例)。课税对象与税率的乘积就是应征税额。
税率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它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政府的税收政策。
税率可划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类。
1.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
又可分为几种类型:(1)行业比例税率——按行业的差别规定不同的税率。(2)产品比例税率——按产品的不同规定不同的税率。(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税率。
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比例税率下,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的负担相同,具有鼓励生产、计算简便和有利于税收征管的优点,一般应用于商品课税。
缺点是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
2.定额税率
亦称固定税额,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而不规定征收比例。
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定额税率在计算上更为便利,而且由于采用从量计征办法,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
缺点是具有累退性质,负担不尽合理。
3.累进税率
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按照与之相对应的税率征税,即按课税对象对应的最高级次的税率统一征税。
(2)超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
全额累进税与超额累进税比较 (元)
税 级 税 率
(%) 适用全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元)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元) 全额累进税额(元) 超额累进税额(元) 25000以下 20 25000 25000 5000 5000 25001~50000 30 50000 25000 15000 7500 50001~75000 40 75000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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