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标准操作规程_图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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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
冯立红
2014.12.25
《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使用管理标准操作规程》解读
培训背景
主要内容
细则
1.组织培训考核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详见第二章。
2.授予资格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精药品调剂资格。医疗机构有权授予培训合格的医师/药师在本机构的处方/调剂处方资格,并以红头文件形式公布名单。
3.签字留档
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师的签字留样应留存在医务部门、药学部门、麻精药品管理小组。
4.复核、调整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麻精药品处方医师、调剂药师资格复核,如需变更、调整应组织相应培训考核,重新授予处方权或调剂权。
5.报/抄送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将本机构麻精药品处方医师资格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属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流程图
1.医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麻精药品应用管理和相关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2.药学部门:提供专业培训和考核的技术支持。
细则:
培训人员需填写“麻精药品培训签到表”,签到表上应注明培训时间。
应当根据本次授课内容设计试卷,在授课内容全部结束时进行考试。试卷应当含有“麻精药品培训试卷”字样,试卷上方应当印有培训时间、姓名和计分栏。
职责
每次培训结束后,应当将本次培训的签到表、课件、试卷、成绩表、会场照片等统一成册(盒)保管。(医务部门)
流程图
流程图
3-1 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表
3-2 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记录表
3-3 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缺损登记表
3-4 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出库专用账册
3-5 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盘点分析报告表
3-6 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近效期及被污染药品登记表
“麻精药品采购计划表”
细则
专用账册及凭证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之日后5年。
同一品规麻精药品应当按批号、效期从左至右、从上到下、从前到后的顺序摆放于专用柜中,先进先出。
严格执行双人出库、三人交接原则。药库发放麻精药品时,执行双人核对
库管药师凭出库单登记麻精药品入出库专用账册(见附件3-4),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如填写错误可用单横线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字。
职责
1.调剂药师:负责回收空安瓿/废贴、接收处方、审核处方、受理无偿退回的麻精药品;审核、调配、发放麻精药品;除痛病历的接收、填写及周转;麻精药品日清。
2.专管药师:负责本部门麻精药品的基数申请、领取、保管、日结;统计、保管无偿退回的麻精药品;统计、销毁空安瓿/废贴;专用账册及处方专册登记;统计、管理及销毁处方、账册。
3.门诊调剂室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部门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审核麻精药品基数、请领计划,监督空安瓿/废贴、处方、账册的销毁,审核盘点分析报告。
2.开具处方
具有麻精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当亲自逐日开具麻精药品,签字与留样一致。医师不得为医师本人开具麻精药品。
3.麻精药品的调剂
3.1.1临时/一次性用药处方
麻精药品调剂药师接收麻精药品专用处方,打印电子处方,审核无误后进行调配。
审核处方完整性:手写处方信息应当与电子处方信息一致。核对①前记: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和代办人身份证号)、临床诊断;②正文: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药品数量;③后记:医师签字。
审核用药适宜性:处方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给药、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及其他不适宜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处方不得调配,并及时与医师沟通。审核完毕签字。
处方限量:注射剂型为1次用量,限院内使用(注意空安瓿回收),缓、控释制剂不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超过3日常用量。
3.1.2长期用药处方
麻精药品调剂药师接收麻精药品专用处方,除痛病历手册,患者/取药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回收核对空安瓿、废贴并登记(首次用药时,医师应当在处方上注明“首次”字样),审核并打印电子处方。
核对除痛病历信息: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诊时间。
处方限量:注射剂型不超过3日常用量,缓、控释制剂不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超过7日常用量。
调配发药
接到审核完毕的处方,调剂药师应当及时调配,做到“四查十对”,调配后应当将药品的批号在处方上注明并签字,将处方与药品一并交给发药药师。发药药师再次核对处方、药品,按处方顺序唱发药品后签字。唱发内容:患者姓名、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对于长期用药患者,药师须将药品的批号注明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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