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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DVP对券商结算模式的变革
近日,人民银行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有关事项发布了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文件中明确指出“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
算账户的参与者可委托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商业银行作为清算代理行代
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也可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于
是,券商、基金等各类不同类型的银行间市场成员在央行的政策保障与中债公司
的技术支持下,具备了使用券款对付结算的可能性。
券款对付,简称DVP(DeliveryversusPayment),是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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