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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信托业合作模式研究..doc

发布:2017-01-09约1.57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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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信托业合作模式研究 闻岳春 徐峰 摘要:证券业与基金业、信托业的合作已经起步,业务模式还处在不断的变动中。但由于各自的业务基础还不够稳固,合作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合作模式不稳定,“一次性买卖”较多,合作过程中缺乏透明、有效的规则指导。今后证券业与基金业、信托业仍需要通过培育差异化优势,在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取得进展。 关键词:券商;基金业;信托业;合作模式 作者简介:闻岳春,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徐峰,供职于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 作为服务性行业,金融业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出发点。随着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为客户通过多元化投资(按照资产组合理论)来有效分散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而多元化投资涵盖了多个金融市场、多个金融品种。从“一体化”和“便利化”出发,客户需要金融企业在尽可能宽的服务半径内为自己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这也有利于金融企业实施统一的客户和资产管理,提高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因此金融企业需要通过多边合作,利用适当的“跨边界经营”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以此稳定自己的客户群体;同时利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等提高经营效益,增强竞争能力。 目前我国的证券、银行和信托等金融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寻找新的盈利模式,已自发地开展了带有一定混业性质的创新业务,如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的“银证通”业务,信托公司开展的证券信托投资计划以及证券公司开展的集合受托理财业务等。但目前受政策的限制,这种合作还处于较低层次,在合作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阻碍了合作进程的深入。限于篇幅,本文不考虑银行与保险业,只就券商、基金业与信托业的合作进行分析。 合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证券业与基金业 1.证券业与基金业的合作。 目前双方的合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股权联系。由于目前只能由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从而使证券业与基金业存在着先天联系,两者的合作自基金公司出现之日起便处于较紧密的状态。目前不少证券公司都发起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而且大部分还处于相对控股地位。 基金产品代销。目前已有不少证券公司如国泰君安、申银万国、海通证券和华夏证券等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利用所属的营业网点向客户推销基金产品,在增加服务品种的同时,获取一定的销售提成。在此过程中,证券公司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网点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运用专业知识开展具有特色的营销活动,在满足客户对基金产品的需求的基础上增强自己的综合服务能力,并为下属营业部利用现有资源(人力、设备和场所等)开拓多元经营、推动经营模式转型和增强盈利能力等提供了机遇。 证券交易协议。目前基金公司是以租借方式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进行证券买卖。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代销基金产品的数量及其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各个席位间分配交易量,证券公司由此获取相应的手续费收入。2003年上半年共有75家证券经营机构参与了基金服务市场同比增加16家。基金交易佣金总量达14537万元同比增长了82%申银万国、招商证券和海通证券这四家券商占基金佣金份额34.97%,其中国泰君安获得1731.2万元位居基金服务市场榜首市场份额高达11.91%;排名前10位的券商佣金份额更高达57%少数将证券营业部转让,彻底脱离了证券经纪业务原有的证券营业部入股,与其他机构合资成立证券公司, 注:数据来源于信托网上的有关资料。 由于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的专业机构,在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人才资源和投资经验。因此信托公司在设计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时,一般会邀请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实际上作为信托资金的管理人)。如江苏国投推出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泰证券作为资产管理和运用的投资顾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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