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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担保物权.ppt

发布:2018-02-19约8.96千字共5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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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开元公司建设商住楼向银行贷款,双方协议约定: 银行向开元公司贷款2000万元,开元公司以在建工程 为抵押,到期不还,该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 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开元公司向大发公司 借款500万元,开元公司以同一在建工程作抵押,为 减少税费,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 记手续。后来,开元公司又向中原公司借款300万 元。到期后,开元公司未能偿还上述三笔款项,除在 建工程外又别无其他财产。现中原公司等诉至法院, 要求开元公司还款。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 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 为1年,甲以平房3间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家具一套 担保2万元,双方就平房抵押办理了登记。半年后, 甲因车祸给他人造成损失15万元,为了偿还债务,甲 将平房以5万元卖给丙,又将家具以2万元出卖给丁。 出卖平房和家具,甲均未征得乙的同意。1年后,甲 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问: (1)乙是否有权就平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乙是否有权就家具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案例 甲公司为某一项目的开发,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遂与乙银行 达成协议,由该银行提供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一栋办公 楼(价值900万元)和两辆奔驰轿车(价值200万元)设定抵押,均 办理了抵押登记。1年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开发产品市场需求冷 淡而损失惨重,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 查,该办公楼有一层已经于半年前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两年;轿车 之一,已经准备出卖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登 记手续,但车已经交付丁使用;轿车之二,因某次董事长驾车外 出,被违章驾驶的戊的卡车撞击毁损,正在索赔中,估计可获得保 险金60万元。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 农民甲因修缮房屋,急需一笔款项,拟向同村首富乙借钱,乙出于保证自己债权到期能够实现的考虑,要求甲提供担保。甲表示以自己一张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单出质,乙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约定由乙向甲提供4000元现金,期限为2年,到期还本,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甲以自己一张尚未到期,存款额为5000元的存款单出质,作为乙的债权4000元本息的担保。两天后,甲将该存款单交给了乙。一年以后,甲交给乙的定期存款单到期,乙要求兑现存款单,而甲则以其债务未到期为由不同意乙提前兑现,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存款单是否可以用作质押? 2、甲、乙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合同?如果存在,该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质权? 3、乙是否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存款单?若可以,对兑现的价款应作何处理?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概念 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 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二)成立条件 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物上担保权 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三)实现:《物权法》第239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 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物权法》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 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 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 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有约定时,约定优先;(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 )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并存,先实现物 保;(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 ) 目的:避免保证人日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繁琐,减少 实现的成本和费用。 3、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允许当事 人选择。(平等主义 ) 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平等主义 案例一 马某为筹建一座建材厂,以自有高级数控车床一台 (价值32万元)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5万元,抵押 合同于1997年3月5日签订并办理登记;此前,马某以 该机床为抵押物向疏某借款3万元,抵押合同于1997 年2月1日签订,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经营中,因流 动资金不足,马某又以该车床为抵押分别向常某、李 某各借款7万元。与常某的抵押合同于1997年8月1日 签订,与李某的抵押合同于1997年8月5日签订,但这 两个合同均是于1997年8月10日办理的抵押登记。 由于当时建材在市场上比较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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