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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担保物权.ppt

发布:2018-02-15约1.2万字共7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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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3.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 4. 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5. 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种类 1.一般留置权与特殊留置权 一般留置权:依据《物权法》“留置权”章的一般规定而产生的留置权。 特殊留置权:民法其他制度中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留置权。 2.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 民事留置权:民法中所规定的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商法中所规定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紧急留置权”)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物权法第233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 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 留置权人的权利 ( 1)留置财产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物权法第235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保管费用偿还请求权。 (4)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237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2. 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物权法第234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实现 (一)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留置权实现的条件: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然未履行其债务。 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留置权实现的方法 五、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第十一章思考题 1.什么是抵押权?有何特性? 2.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3.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如何? 4.抵押权实现的要件及方法如何? 5. 什么是质权?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 6.什么是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如何设立? 7.什么是权利质权?能够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有何特点? 8. 可以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有哪些? 9.什么是留置权?有何特征? 10.留置权成立须具备哪些要件? 11.留置权的效力如何? 3. 浮动抵押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物权法第196条: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4. 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抵押权。 4. 法律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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