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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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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人字〔2008〕6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并经2008年5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二○○八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 教师资格 认定工作 办法 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正常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本校在编在岗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条 我校依法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受理本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负责人由主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六条 学校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附件1)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是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评审组织,主要职责是按照《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附件2),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需要成立学科(专业)评议组。 第三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能够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参加我校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并取得由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二)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合格; (三)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获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附件3)体检合格或校卫生所定期组织的教职工体检合格,体格检查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 第十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入校一年以上且年度业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以及新参加工作见习或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并已办理转正手续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在职教师,申请认定与所任教类别相同的教师资格,不再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第四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人事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事处)在每年春季组织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并将申请相关事宜通知在人事处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各学院按人事处通知要求组织本学院申请人员填写《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报名表》,并凭《报名表》到人事处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各学院按《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要求,组织本学院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第十四条 申请人员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前向本学院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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