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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中矿大京研管字[2007]5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博士后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凡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在我校设置的博士后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
2.招收博士后的学科专业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合作导师必须是博士生导师,而且有重大科研课题,具备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学术梯队。
3.我校流动站主要招收国内外博士毕业生(特别是归国留学博士)。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进入我校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二、身份及申请资格
1.博士后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但属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内的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2.博士后在流动期间的研究工作,只表明一种经历,而非一级学位。本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
3.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在职、委托培养或现役军人博士毕业生,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有效的书面证明后,方可申请进博士后流动站。
5.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1.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首先向研究生院博士后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现役军人申请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2.研究生院将会同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3.初步审核合格后,申请人进入中国博士后网站:,如实填写博士后申请等四份材料。在得到我校批复后,打印所有文件并到原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原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本学科领域专家的推荐信(其中有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博士导师)。对于留学人员,一般应有一位国外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推荐人。
4.研究生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并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并备案。
四、进站和工作期限
1.凡被招收的博士后必须按期进站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者,学校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2.被招收的博士后凭博士后录用通知书,身份证到我校报到,办理进站手续。博士后原所在单位应在其报到前将个人档案寄到我校人事处,档案未到者(定向博士后除外),暂不办理进站手续。
3.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至下一站。
4.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任务,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个月,原则上不受理延长工作时间的申请,如确需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5.不适宜做博士后的人员(包括因病请假半年以上者),经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劝其离站。中途退站者不发《博士后证书》,不得带走“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
五、组织与管理
1.研究生院全面负责博士后进站、中期考核及出站工作。博士后进站后归属所在学院领导,参加所在学院的政治学习、党组织生活和教学科研等活动,并在合作导师及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2.博士后应在进站两个月内,制订出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计划,并在本专业范围内做开题报告,由指导小组对其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博士后需与我校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确定在站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达到的目标。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研究生院、博士后本人各一份。
4.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应做一次关于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学术报告;指导小组应对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并填写《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上交研究生院。
5.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三篇文章。未达标者可以出站,但不能领取博士后证书,证书待达标后补发。
六、工资福利及经费管理
1.工资关系在我校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标准为两年十万元人民币(学校从人事部拨款中补贴四万元,自筹六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费用和生活福利费用:
研究工作费用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图书资料、工作报告装订、答辩等。
生活福利费用主要用于本人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独生子女费等。
2.博士后无论进站前任何职务,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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