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 共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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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 (共2篇)
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一、合同审查操作流程(一)、合同审查流程1、收到合同后,及时与对方电话沟通,咨询需审查的合同的目的、要求及合同修改需要的时间。2、小合同:原则上须在半天内完成;一般合同:原则上须在一天内完成;当天完成不了的合同,须和对方沟通;特殊复杂案件:在保证合同审查质量的基础上,须第二天下班前完成。3、改完合同后,一稿审核确认无误后,转给二稿律师复查; 发给对方后,须立即电话通知对方。4、如遇到疑难问题,须及时和合伙人或者主任请示,或者和其他律师集体讨论后决定。(二)、合同审查注意事项1、审查合同须注意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须有制约对方的条款、合同管辖、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参见《浙江高院司法解释》)。2、所有电脑审查的合同不允许删除,若删除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须使用“修改仅供参考,由贵司自行决定是否采纳”的规范用语。4、合同审查完成后统一用律所的公共邮箱发给对方;或者转给其他有资格的律师,由其发布。(三)、奖惩制度1、月底,须对每个月审查合同的修改、起草、审查、复核等的情况汇总,作为每月工资和奖金计算的标准。2、如审查合同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对方向我方主张权利,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实行错案终身追究制,由律所负责赔偿,律所享有向有过错的律师的追偿权。二、 办案流程(一)、接待1、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2、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3、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4、接待时要做好接待笔录。(二)、建立委托关系1、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收取服务费,开具相应发票,领取律师函。2、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3、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三)、出庭前的准备工作1、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首先在网上调查获取,然后在工商局调取核实。2、应做好受案笔录。3、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所有起诉状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准确,证据要有证据目录,起诉状要经其他的律师审核;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4、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5、证据不允许接收原件,待开庭时由当事人提供。6、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7、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1)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准确,证据要有证据目录,起诉状要经其他的律师审核;(2)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3)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4)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5)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6)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7)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8)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9)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10)撰写代理(辩护)词。(11)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12)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13)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8、找出案件争议焦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及相类似的判例。9、组织好代理词或答辩状10、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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