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讲课稿).pdf
群体性事件含义及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词语也相继产生了。2009
年9月,中共《党的建设辞典》时隔20年后再出版,在整
部辞典的1015个词条中,1/3是新词,群体性事件等被收
入其中
一、群体性事件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
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
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
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
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这个定义,基本涵盖了群体性事件的内在性质定位、基本表
现形式、主要构成要件、概念层次与归类等要素。
第一,它明确指出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与社会属性。它是
由某些社会矛盾引起的,主要是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以
多种行为方式表现出来。人民内部矛盾既是引发群体性事件
的主要诱因,又是从总体上理解和把握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关
键,根本属性是社会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这样的定位,大
致明确了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把敌我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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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某些政治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政治斗
争、社会政治运动,及合法的群众性政治、文化、体育、经
贸、民俗、宗教活动等,有选择地排除在外,把具有刑法规
定的犯罪主观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聚众共同犯罪案
件排除在外。
第二,它明确了事件的主体,是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的多
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群体性事件主体――“群
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组成的新的社会主体,原是多个同
类个体,在一定时空下组成了一个特定的整体而称之为群
体;也有一些本不是一个群体即相互关联并不紧密的多个个
体,因为处在特定场景下,其言行具有一致性或相似性,并
且共同站在某个同一纠纷的一方,具有了群的特征,因而形
成一个临时性的群体――本书称之为“偶合群体”。这些情
况下,作为主体要件的群体这一概念,其所指社会主体对象
的联系无论是较固定的特定群体,还是很松散的偶合群体,
都是由不特定多数的人集合形成的社会行为新主体。在一些
骚扰型群体性事件中,成事主体的群体特征不明显,事先不
存在紧密联系性,事中所具有的联系性在事后消失,但社会
学中研究的集群特征在事件过程中仍是明显显露出来的。
第三,它明确了事件表现方式是非理性、非正统集群行
为或称为群体行为的方式。即聚集不特定的多数人参加,一
般表现为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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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
方式,还包括其他相似的方式。这种定义方法,采取以列举
方式为主、加上一个概括性补充方式的定义方式,涵盖了实
际生活中较多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形式。
第四,它明确了主体的主观要件。其动机是主动表达出
来的,一般可纳入以下三类,即“或表达诉求(即表达意愿、
提出要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
满、制造影响”。其目的也是明确表达或可认知的,主要是
解决问题进而“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如聚众集体上访行
为,其动机与目的是特定群体要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
群众的愿望与诉求,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上访没有达到目
的情况下的群体性表达意愿、直接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是
利用自身的实际行动表达群体的愿望与诉求,与政府管理部
门和社会管理人员、司法执法人员发生冲突行为,更是剧烈
的表达愿望与诉求的行为;与利益相对方的争执、打斗、对
抗,不少情况下是自力救济中的自决行为或直接争取、维护
利益行为,如索要债务、讨要欠薪,等等。这些行为的目的,
虽然直接地对社会秩序、间接地对党的执政地位造成影响或
威胁,但多数事件中群众目的客观上和实质上其实都是要求
有关机关或单位重视群体利益、维护群众利益、恢复群众利
益、归还群众利益、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没有对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敌我对抗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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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它明确了事件的社会属性定位。指出,群体性事
件的社会学定位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负面重大影
响,是一种事件。这些事件,是以某些行为方式或活动表现
出来的,是社会矛盾的突出显现,对社会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