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品查证作业规范-台湾大学总务处采购组.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保證品控管、查證作業注意要點
目的
為規範「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設定質權定期存單」、「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控管、查證作業,特製定本作業要點。
範圍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得標廠商取具「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設定質權定期存單」、「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保證金者。
作業內容
注意要點:
1.提示及確認廠商之保證品應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最新格式。
2.保證品效力:除應進行查證外,應檢視書狀/保險單有無依保證銀行/保險公司之規定蓋印或簽署。
3.保證品實質內容審查:如廠商名稱、受益人名稱、履約標的名稱、保證金額、保證期限、採購案號等。
4.保證期限(設質存單不予考慮):
(1)押標金: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限長30日。對無法於短期內決標案件應注意保證品可能逾期失效。
(2)履約、預付款還款、差額保證金:有效期限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至少長90日。
(3)保固保證金:有效期限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限至少長90日。
5.外商銀行開發之「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保兌之「銀行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以主管機關許可在台設立分行或核准設立子行之外商銀行所辦理者為限,且應注意其營業許可範圍是否含保證及保兌業務。
6.境外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若經本國銀行或前揭之外商銀行進行保兌後,得予接受。且信用狀之「The place of expiry」應指定為「at the negotiating bank in Taiwan」或「advising bank 」。
7.外幣計價之保證品:應注意價值,計算匯率下限(為契約規定保證金額除以書狀外幣金額),並以台灣銀行牌告即期「買進匯率」為衡量基準,現時匯率應高於匯率下限。
8.銀行設定質權定期存單:
(1) 以本國銀行或前揭之外商銀行所辦理者為限。
(2) 存款人限為得標廠商。
(3) 定期存單:存單背面需蓋存款印鑑,並經銀行承辦人員驗印。
(4) 質權設定申請書及覆函:均需含「銀行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之文字。質物明細表應與定期存單內容一致。
9.契約訂有分期退還保證金者,建請書狀/保險單按約定之期次分別開立,並一次繳齊。
(二)查證
(1) 應謹慎求證銀行/保險公司(查覆單位)之電話及傳真號碼。
(2) 填列保證品查證單,將查證單及擔保書狀/設質存單/保證保險單傳真至查覆單位。
(3) 查覆單位於保證品查證單勾選查證結果後,於查證單上簽章並回傳。
(4) 保證品查證單呈單位主管。
(5) 填具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將保證品及查證單送繳出納組。
(三)風險控管(設質存單除外)
設置「保證品控管表」,對有效期限、匯率下限(外幣計價者)等事項追蹤控管。各案之書狀/保險單、查證單、保證金收據影本為該控管表附件。
有效期限:為避免逾期失效,對二個月內即將屆期之保證品進行評估,若須續保,應於屆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廠商儘速辦理。
匯率下限:為避免價值減損,應予定期檢視,若現時匯率(台灣銀行牌告即期買進匯率)低於匯率下限,應通知廠商補足擔保金額。為節省作業成本,建請廠商先予高估擔保金額(低估匯率下限)。
設質定期存款單無逾期失效之問題,其存款期限為銀行以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之到期日,於質權人(校方)辦理解除質權設定後歸還出質人(得標廠商)。
相關文件
政府採購法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使用表單
國立臺灣大學保證品查證單
(二)保證品(銀行保證書/擔保信用狀/保證保險單)控管表
(三)國立臺灣大學繳交押標金/保證金通知書
106.03.14修訂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