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DB12556—2017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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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标 准
DB12/ 55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s
2015 - 02 - 05发布 2015 - 02 - 05实施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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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l _Toc25098 前 言 PAGEREF _Toc25098 4
HYPERLINK \l _Toc16412 1 适用范围 PAGEREF _Toc16412 1
HYPERLINK \l _Toc838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PAGEREF _Toc8386 2
HYPERLINK \l _Toc9580 3 术语与定义 PAGEREF _Toc9580 2
HYPERLINK \l _Toc7690 4 时段与区域划分 PAGEREF _Toc7690 4
HYPERLINK \l _Toc28940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PAGEREF _Toc28940 4
HYPERLINK \l _Toc3942 6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PAGEREF _Toc3942 8
HYPERLINK \l _Toc17512 7 实施与监督 PAGEREF _Toc1751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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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控制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及能源结构调整,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二氧化硫、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或相应国家排放标准中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王文美、张宁、田野、杨勇、周莹、吴璇、陈颖、张寿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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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辖区内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现有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除执行本标准外,未列出的项目及其他要求还应执行相应国家排放标准。
水泥制造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黑色
金属冶炼行业工业炉窑、以及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或上述混合气的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炼铁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及《轧钢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用其他气体燃料时执行本标准;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燃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的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控制对象有关的新标准,且指标限值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2 轻柴油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
GB 17820 天然气
GB/T 16157 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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