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十四个看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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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十四个看点
【标 签】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政策,十四个看点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
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通知和公告对近年来陆续
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和明确。除有明文规定
外,两个文件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幅度较大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既是基于当前
经济形势的发展,出于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外贸出口的目的,同时也是针对
现行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不论是对企业出口还是税务管理都是
一大利好。本刊对此进行解读,希望有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
看点之一:文件从600多份精减为60余份
我国出口退税始于1985年,其间历经多次的改革和不断补充、完善,已成为国家鼓励外
贸发展、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经过27年发展,出口退税管理成效明显,退税规模越来
越大,覆盖范围越来越广,退税申报审批办法日趋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文件出台
或废止过多,给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征纳争议;出口
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影响退税进度等。
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的文件进
行了调整。据统计,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以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
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
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到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剩下60余
份,较为集中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有利于出口企业和税务干部掌握和操
作。
看点之二:七类货物视同出口
通知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7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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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3.免税品
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中标机电产品;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
上的货物;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这个调整主要是解决视同出口货物由于政策特殊而不好统一执行的问题。如,原政策对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保税港
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其他特殊区域虽然与出口加工区的退税政策保持一致,但此项政策单独
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明确,导致各地执行不尽统一。此次调整统一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
电、气,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退(免)税。
新政策还增加了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也实行出口
退税政策。原来只对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而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
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不能退税。这次调整统一了政策,对销售给所有国际航班的货物都给予
退税。
看点之三: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可退税
新政策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如果是与本企
业生产经营同类型和相关的货物等,可以视同自产产品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这项新政
策有利于生产企业扩大出口。举个例子说,有时候企业生意好,接到的订单超过企业生产能
力,比如一家毛巾厂这个月接到订单2万条,但是企业的生产能力只有1万条。如果在以前,
企业老板可能因为生产不了而推掉多出的订单,或者向其他企业购买1万条毛巾再用于出
口,但是这买来的1万条毛巾不能退税,企业可能没什么利润。而现在,这买来的1万条毛
巾,如果符合条件,企业就可以视同自产毛巾申请出口退税了。
新政策废止了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
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还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
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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