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荧光定量POCT-微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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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包括真实度控制品)、质控品(物)(简 校准
品、质控品)是实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测及监督检验结果准确一致的主要工具,
也是保证量值传递的实物计量标准。校准品、质控品研究技术资料应包括产品技
术要求、试验方法等重要信息,是指导注册申请人 (简称申请人)单独申请注册
校准品、质控品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之一。
本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法》、《生物制品规程》(2000 版)等相关
规定,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临床化学
国际联合会(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方面的指南,对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
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单独注册申
报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检验及审评部门审核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
质控品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并不适用于质控菌株。
由于校准品、质控品种类多、范围广、临床使用重要性强,因此,申请人
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编写技术资料,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的信息。
申请人应提供申请注册校准品、质控品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
要求参见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产品标准可参见本技术指导原
则。
1 范围
应明确陈述本标准规范的对象和所涉及的方面,指明使用的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包括引导语和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览表。
3 分类和组成及其它
3.1 组成成份
应说明校准品、质控品的主要组成成份及其生物学来源。
3.2 标示值
应注明校准品赋值及测量不确定度、质控品的赋值及参考范围,非定值质控
品可通过标示目标浓度(如:低、高、中)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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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规格
应注明校准品、质控品的包装规格。
3.4 用途
应详细注明校准品、质控品的预期用途。
3.5 稳定性
应提供至少一批成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后的稳定性、开瓶稳定
性研究资料。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加速破坏性试验资料。该资料
可放入产品标准的规范性附录中。
3.6 校准品的溯源性、互换性,定值质控品赋值的统计学处理
应提供校准品的溯源性资料,计量学溯源链的说明应始于该产品的值,止于
计量上最高参考标准。校准品如有互换性,应提供互换性研究资料。
应至少提供一批校准品靶值的赋值程序及测量不确定度资料,校准品如有互
换性,应提供互换性验证时对其赋值进行统计学处理、修订的研究资料。
应至少提供一批定值质控品靶值的赋值程序、统计学处理、修订及可接受区
间值的研究资料。
上述资料可放入产品标准的规范性附录中。
3.7 生物安全性
生物源性基质(如血清、血浆、羊水等)的校准品、质控品需提供生物安全
性资料。生物安全性检测应采用其国家权威管理机构认可的、且不低于我国法定
用于血源筛查体外诊断试剂灵敏度的检测试剂,对校准品、质控品的HBsAg、HIV
抗体、HCV 抗体等进行检测。该资料可放入产品标准的规范性附录中。
3.8 校准品、质控品主要原材料、工艺及产品质量控制
对于按第三类产品申请注册的校准品、质控品,其主要原材料、工艺及产品
质量控制研究资料应参照《生物制品规程》(2000 版)编制。
境内校准品、质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仪器设
备和生产环境。应持有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 《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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