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76-2011 蛋品流通服务规范 .docx
DB3301
杭州市服务标准规范DB3301/T76—2011
蛋品流通服务规范
2011-12-01发布2012-01-01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76—2011
I
前言
为规范杭州市蛋品流通领域经营服务行为,实现蛋品流通过程交易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由杭州市禽蛋行业协会提出。
本规范由杭州市贸易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杭州市禽蛋行业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钱明伙、张伟武、华坚、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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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品流通服务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蛋品流通领域交易服务的管理要求、流通要求、销售场地和人员要求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的蛋品(包括鲜蛋、再制蛋)流通服务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国家标准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DB3301/T161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要求总则
DB3301/T163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再制蛋
再制蛋是指以禽蛋为原料,经腌制或糟腌或卤制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蛋制品。(包括:皮蛋、咸蛋、糟蛋、卤蛋)
4管理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
4.1.2蛋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制度及相关的技术、工作标准。
4.1.3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4.1.4应保障流通过程中的蛋品质量,严格把好准入关,禁止不合格蛋品入场,及时清退处理过期、变质、破损的蛋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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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经营要求
4.2.1批发交易市场的管理要求
4.2.1.1批发市场主办单位是蛋品规范交易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进场交易的批发商索取营业执照,进行资质审核、登记,签订规范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一户一档”的批发商档案。
4.2.1.2批发经营者应对每批蛋品进货日期、数量、索证及审核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应对蛋品质量进行把关,并确保蛋品在销售过程中不损坏、变质。
4.2.1.3批发市场交易时,批发经营者应取得非疫区证明,并在交易现场明示蛋品的品名、产地、价格、保质(鲜)期等。
4.2.1.4批发经营者是蛋品规范服务直接责任人。蛋品进行批发交易时,供货者应向进货者提供相关蛋品非疫区证明、产地证明或质量合格证明等;供货者还应向进货者出具交易票据,内容应包括交易蛋品的品名、数量、交易日期、供货者信息、销货者的识别信息等,并按照DB3301/T163执行。
4.2.2农贸交易市场的管理要求
4.2.2.1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应要求固定摊位办理营业执照,并进行登记,签订规范服务责任书,建立“一户一档”的经营者档案。对临时交易的经营者索取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并进行登记,发放带有识别编号、姓名等信息的交易卡。
4.2.2.2农贸市场交易时,零售经营者在买卖现场,应标明蛋品品名、产地、价格、保质(鲜)期等。4.2.2.3零售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帐,对每批商品进货日期、数量、索证及审核等情况进行登记。
4.2.2.4农贸市场的经营户在向批发市场进货时,必须索取交易票据,交易票据的内容应包括销售者的识别信息、交易蛋品的品名、数量、交易日期、供货者信息等;直接向蛋品生产企业进货时,还应向供货者索取相关蛋品非疫区证明、产地证明或质量合格证明等,并按照DB3301/T163执行。
4.2.3超市的管理要求
4.2.3.1超市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和有效身份证件等能够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进行
资质审核、登记,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并建立“一户一档”的供货商档案。
4.2.3.2超市交易时,超市现场,应标明蛋品品名、产地、价格、保质(鲜)期等。4.2.3.3建立进货台帐,对每批蛋品进货日期、数量、索证及审核等情况进行登记。
4.2.3.4供货者应向超市提供相关蛋品非疫区证明、产地证明或质量合格证明等;供货者还应向进货者出具交易票据,内容应包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