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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门管辖效力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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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作为重要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却存在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领域,即

专门管辖。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体系并未明确规定“专门管辖”这一管辖

方式,因此严格来说“专门管辖”目前还仅是学理性概念而非规范性概念,其内涵和外

延仍需进一步明确。不仅如此,专门管辖的效力问题更是出现了立法上的空白,面对司

法实践中专门管辖与其他管辖冲突等问题,若仅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对此进行裁决,

难免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本文以专门管辖的效力问题为研究点,结合当前

司法实践之相关案例,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其适用提出完善建议。

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专门管辖效力问题的基本理论。专门管辖指的是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其管辖的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专门性”,即涉案领域具有一

定的特殊性或者涉案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专门管辖的性质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事

物专属管辖,但在我国应是地域专属管辖的上位概念。从专门管辖的历史沿革中发现其

立法价值有基于待审案件的考虑,但主要还是服务于国家治理目标和国家战略的实现,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总体上是以战略为主、专业为辅的导向。关于专属管辖效力的规定

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相关条文中,但对于专门管辖的效力而言,理

论界与实务界认知不一。

第二部分为专门管辖效力问题的现状评析。目前的专门管辖在管辖依据层面上存在

着创设规范性不足的情形,在事物管辖层面专门管辖并不具备绝对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在效力保障层面针对于管辖错误的救济措施更是存在严重的不足。

第三部分为专门管辖效力问题的管辖冲突视野。由于专门管辖的效力并未得到明确,

实践中仍有法院认为合意管辖可以突破专门管辖的规定,不同法院对于专门管辖与专属

管辖竞合的情形做法也并非一致。本文认为在效力的优先性上,专门管辖应具有高于合

意管辖的效力,其立法目的和意图除与专属管辖具有一定范围的相似性外,更是有其独

一无二的价值所在。

第四部分为专门管辖效力问题的完善路径。一是完善专门管辖的体系建设,规范当

前的创设依据,构建完整的专门管辖建制。二是将专门管辖融入民事诉讼法,完善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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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诉讼管辖体系。三是在立法层面明晰专门管辖的效力边界,以解决管辖冲突难题。

四是构建专门管辖的效力保障体系,针对于裁判前延长当事人对于专门管辖案件的异议

期限,明确人民法院各阶段的职权审查义务,针对于裁判后将专门管辖错误列为法定再

审事由。

关键词:专门人民法院;专门管辖;效力问题;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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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sanimportanttheoreticalandpracticalproblem,thecivilprocedurejurisdictionsystem

hasalong-neglectedfield,thatis,specialjurisdiction.Sincethejurisdictionsysteminthe

currentCivilProcedureLawdoesnotclearlystipulatethejurisdictionmethodofspecial

jurisdiction,therefore,strictlyspeaking,specialjurisdictioniscurrentlyonlyanacademic

conceptratherthananormativeconcept,anditsconnotationandextensionstillneedtobe

furtherclarified.Notonlythat,buttheissueoftheeffectivenessofspecialjurisdictionhas

createdagapinlegislation.Inthefaceof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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