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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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裴洋 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定义: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含有国际因素的 民事诉讼。 (二)种类: 1.主体涉外 2.客体涉外或诉讼标的物处于国外 3.诉讼环节或行为需要在国外进行 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三)《民诉法意见》第304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均为涉外民事案件 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平等互惠原则 (四)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五)便利当事人和法院原则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何种民事诉讼义务 (二)意义 1.对外国人民商事实体权利给予司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2.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前提 3.保障内国人在外国法院的诉讼地位的需要 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 (一)原则上依属人法 (二)以法院地法为补充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制 (一)各国普遍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某些国家规定外国当事人必须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存在差异 (四)领事代理制得到承认 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四、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一)定义: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或在内国无住所的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 (二)立法理由: 保证外国原告能够支付法院判定由其 承担的诉讼费用 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三)弊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四)立法与实践 1.不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 2.在特定案件范围内不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 3.在互惠基础上免除外国人提供担保的义务 4.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外国原告不要求提供担保 5.不要求在内国有住所的原告提供担保 6.要求所有原告提供担保 7.要求所有外国原告提供担保 五、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国民待遇原则与对等原则 (二)未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23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因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被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为共同被告。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涉及代表机构的纠纷案件应由外国企业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三)委托代理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 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240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 《民诉法意见》第308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 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 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 《民诉法意见》第309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 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 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四)领事代理 1.中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 2.双边领事条约中的领事代理制度 (五)原则上不采用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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