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民事诉讼的管辖.ppt
第五章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
1.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范围,通常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其无法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2.在一方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另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纠纷由法院主管。
3.纠纷经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仍然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主管。;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其他行政机关,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对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时,也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局部民事权益纠纷。
在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有权处理民事争议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并行主管问题。我国是按照以下方式解决这一复杂问题的:
1.法院主管优先,即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主管。
2.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行政机关的处理要受司法最终解决原那么的支配,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是最终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确实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P103〕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第三节级别管辖
;;;;;;;第四节地域管辖
;对公民起诉:???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那么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排除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也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其他法院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诉讼,专属中国法院管辖〕;;五、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5条。
确立共同管辖的原那么:
第一,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第二,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六、协议管辖
定义: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特点:可以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也可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条件:1、它只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适用;2、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五个法院中的一个;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五节裁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况不发生移送管辖:
第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即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