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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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应用信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机制,监管”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监管记分评价一次,
(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
(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工程项目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原则上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与上季度相比有动态改变的均应纳入的随机抽查范围
第九条 在季度监管评价随机抽查时难以遇到且属于《动态监管办法》记分条款的:
1、钢筋安装工程、钢筋原材抽测、钢筋接头抽测、混凝土强度抽测、栏杆栏板施工质量抽查应按工程项目至少抽查抽测一次
2、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实施的动态监管
第条 监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重点放在涉及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施工质量安全状况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或在每个季度根据“双随机”工作机制《动态监管办法》第九条分别制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事项清单》和《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并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将两个清单告知各方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开由制定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执行。()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根据公布的两个事项清单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另行下发文件并制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事项清单》《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并”公布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实施监管记分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对每个季度超过1次及以上的动态监管记分评价
2、监管部门本地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开展的差异化监管、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等()监督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向施工企业出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同时向社会公布;()向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档案。
第条 监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形成的监督执法文书以及各方责任主体按规定应向监管部门递交的文书等资料必须在监管系统中生成电子文档和送达。
第十条 在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房建项目)》(详见附件2)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详见附件3)所列质量安全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按照附件2或附件3规定的处理办法改正;除此之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改。第十条 在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组织的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将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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