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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税法若干专题讲座.doc

发布:2016-11-28约2.7万字共2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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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专题讲座 主要内容: 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 二、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及优惠政策操作; 四、汇总纳税政策及其实际操作; 五、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及企业对策; 六、企业改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 七、新所得税法几个征管文件; 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至36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至102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号); (二)新税法优惠政策总原则及效果: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突出法人税制特点,以鼓励产业和项目发展为取向,淡化区域优惠政策) 2、鼓励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农林等基础产业和资本市场发展; 3、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充分就业等; 4、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取向,构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突出项目优惠,更新优惠方式;对项目优惠力度加大,减少企业整体性优惠,取消新办优惠政策(除特区),提高优惠政策效益; 5、采取授权方式,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灵活性。 (三)原优惠政策评价: 1、内外资分别规定优惠政策体系,制度层面差异较大,是内外资税负不平衡的重要因素。 2、内资企业优惠政策:(1)既多且滥;(2)优惠力度小于外资,矛盾较深;(3)随意性较强;(4)优惠方式单一,以直接减免为主;(5)过于回避矛盾,继承原有政策;(6)容易避税。 3、外资优惠过多过滥:(1)既有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的老城区等区域性生产性企业优惠政策(突出外资地区性优惠);(2)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企业;(3)特殊行业、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4)鼓励吸引外资的政策,再投资退税;(5)国产设备投资减免增值税、所得税;(6)重复交叉、体系性不强,多以直接减免为主,间接优惠方式较少。 (四)主要优惠政策及其利用: 1、税法26条免税收入的界定:(注意免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政策上的不同,《条例》28条第二款)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仅限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净价交易,债券交易交割单上注明的利息收入免税; 与企业债券利息和其他利息收入分开核算;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则处理。 上述(2)和(3)基本遵循相同规则; 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符合条件的)免予征税,严格讲不是一项优惠政策,是避免双重课税的规定; 原内资企业税法规定,除被投资方定期减免外,分回的股息、红利需按投资双方的税率差补缴税款。 原外税法18条规定,外资企业投资于中国境内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息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体现法人税制特点,避免重复课税) (4)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包括直接投资,发起人股份、对非上市企业投资; 此项规定比原外资税法有所收紧,原外税法无上述限制。 衔接: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收入免税。(未限定期限,但要正确理解,参见财税[2008]1号) (5)股息、红利免税收入政策操作: 操作要点一:限于投资方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流通股投资,不包括对分支机构的投资收益(债权关系); 操作要点二:成本法和权益法都坚持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作为股息实现日。(比较与原政策的区别)对所得税影响不大,在法律证据方面更为完善。 操作要点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根本区别是投资方处理投资资产的角度不同;注意: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处理的特殊性。 成本法核算时,按实际分回股息核算,与会计准则有差异;一是会计上对投资后当年取得的股息红利冲减投资成本,不作投资收益,税法则确认投资收益并免税。二是会计上以后年度取得股息红利,要根据投资后被投资方产生的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与被投资方自投资日起的利润总额进行比较,从而计算划分从被投资方所取得收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投资成本回收,税法上不考虑投资日情况,只要是来源于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都视为投资收益。三是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分离股息与股权清算转让所得; 成本法: 股利分配不影响投资会计成本 增资 投资后第一年宣告分配冲减投资成本, 减值准备 此后分别转作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 初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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