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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EPA争端解决机制之完善
王兴和。
摘要:该文从分析CEPA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安排人手,通过对WTo及有关区域经济组织争
端解决机制相关措施的介绍分析,指出了CEPA存在的不足,并根据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
展趋势,以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仲裁模式为蓝本,并结合CEPA自身的特点,提出CEPA应在实践中不
断加以完善。
关键词:CEPA;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完善
2003年6月30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由
二十三章及六个附件构成,主要涉及到两地货物贸易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
化,但缺乏争端解决方面的规则。为保持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尽快从法律上完善
CEPA的争端解决机制非常必要。
一、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及缺陷
CEPA第19条规定:“一、双方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高层代表
或指定的官员组成。二、委员会设立联络办公室,并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联络办公室分别设在中央
人民政府商务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委员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联络办公室设在
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三、委员会的职能包括:1.监督CEPA的执行;2.解释CEPA的规定;3.解
决CEPA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4.拟订CEPA内容的增补及修正;5.指导工作组的工作;6.处
理与CEPA实施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四、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可在一方提出要求后
30天内召开特别会议。五、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CEPA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
3很显然,按照CEPA的争议解决的模式,双方如
的问题。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1
在CEPA的解释或执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体制内通过双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
决,故称其为双边协商机制。由于协商的机制完全依赖于各方能否通过谈判达到求同存异,也可视为
解决争议的政治方法或外交方法,与法律方法大相径庭。
从wTO、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国际性和区域性安排的实践看,任何多边、双边、国际性
和区域性的经贸安排的实际运作和执行都必不可免地会发生争议。这些争议有的是当事方之间的,
有的则是当事一方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与另一当事方政府之间的。前者如相关当事方的法
律、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的要求;后者则较集中于一方的国民在另一方所受的待遇是否低于协议
的标准。当然,这些争议均可通过。友好协商”或是“当地救济”方法解决。(23问题是这些方法都有局
限性.友好协商本质是政治解决,它不应是争端解决的唯一手段。当所涉问题属于法律等技术性问
题时,政治的解决方法便不一定最为有效,至少不应是最后的手段。一方的国民认为受到另一方的行
政当局不公平(违反协议)待遇自可诉诸“当地救济”,即向当地的行政或司法机构寻求救济。但这种
.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生。
(1)CEPA第19条
[2)王贵国主编,《区域安排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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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般也不可作为多边或双边安排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
CEPA第19条所设计的解决内地与香港间争议的机构是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的官员组成的
联合指导委员会.从CEPA所规定的指导委员会的职能看,其主要存在价值并非解决争端,而是负
责监督、指导CEPA的执行.尽管该委员会有权设立工作组负责解决争端,但CEPA并未规定设立
工作组的程序、工作组成员的资格、适用的法律、工作的程序、所作决定的效力等,也没有规定如双方
无法就有争议的同题“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此外。CEPA第19条协商解决争端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委员会协商解决”、
“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如果争端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或者经协商仍作不出双方都满
意的调整。
二、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CEPA是WTO规则约束下的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管辖的两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协议。它是
有着强制法律约束力的规则.而“最能为法律规则强制约束力提供保障的,莫过于创制一套完备的司
法制度。”构建完善的CEPA争端解决机制非常必要。一是从CEPA的法律本质看,完全靠“权力型”
协商和“约定必须信守”的道义力量,使CEPA变成缺乏强制执行保障手段的弱法,有悖于协议的初
衷。二是从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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