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_T 3396-2022 安宁疗护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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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396—2022
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2-12-29发布2023-01-28实施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I
DB23/T3396—2022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原则 1
5服务对象与服务形式 2
5.1服务对象 2
5.2服务形式 2
6环境与设施设备 2
6.1环境 2
6.2设施设备 2
7服务人员 4
7.1配置 4
7.2职责 4
8服务流程 5
8.1流程 6
8.2登记 6
8.3识别 6
8.4收治 6
8.5评估 6
8.6制定计划 6
8.7转介 6
9服务提供 7
9.1症状控制 7
9.2舒适照护 7
9.3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 7
9.4药物使用 7
9.5辅助 7
10服务质量控制 7
10.1服务过程管理 7
10.2服务评价 7
10.3服务改进 8
附录A(规范性)医院安宁疗护病房服务流程 1
附录B(规范性)医院安宁疗护小组服务流程 2
附录C(规范性)社区安宁疗护中心病区服务流程 3
II
DB23/T3396—2022
附录D(规范性)首次居家访视患者的流程 1
附录E(资料性)营养风险筛查量表 2
附录F(规范性)安宁疗护服务流程 3
附录G(资料性)身体功能状态评估工具 4
附录H(资料性)姑息功能评估量表 5
附录I(规范性)安宁疗护告患者(家属)书 6
附录J(规范性)安宁疗护协议书(知情同意书) 7
附录K(资料性)预测生存期评估工具 8
附录L(规范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10
参考文献 11
III
DB23/T3396—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老年病医院、黑龙江省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大辉、冷菲菲、董一哲、王晓昕、张晓璐、朴严花、聂婉翎、张艳。
1
DB23/T3396—2022
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安宁疗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服务对象与服务形式、环境与设施设备、服务人员、服务流程、服务提供、服务质量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各级医疗机构,医养结合单位机构和养老院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MZ/T064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3术语和定义
MZ/T06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安宁疗护
以疾病终末期患者和家属为中心,以多学科协作模式进行实践,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患者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以及减轻家属心理哀伤的一种专业服务。
3.2
安宁疗护团队
各级医疗机构应组建以医生、护士为核心的人员团队从事安宁疗护服务。可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人员,如社会工作者、药剂师、营养师、心理治疗(咨询)师、志愿者、康复治疗师(音乐、绘画治疗师等)、中医药人员、麻醉师、医疗护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