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示范文本.docx
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行为、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村级集体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所有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社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量力而行、勤俭办事的原则,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降低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收付。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律主体地位和经济责任不变,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活动全面纳入“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要求。为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除专职出纳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由报账员代收代付的款项应在两日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日结清。
第七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实行现金存款分别核算,专职出纳负责登记办理现金存款收支业务,准确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负责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凭证的保管工作;对各种有价证券应建立登记簿。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调用公款。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定期存单不准抵库,应记入存款账户。严格控制现金结算。实行小额资金开支总量控制;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小额资金开支总量列入年度预算编制内容,并严格执行;对预算外或超总额实施小额资金开支的,必须经村(社区)集体讨论同意,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九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直补直拨机制;确须通过村社中转的,必须专款专用,在限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相关当事人,确保痕迹可追溯。村社拨付给群众的收益分配、务工费、误工补贴等小额资金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个别零散现金确实无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必须由本人签字领取。单位之间的往来、物品采购和工程款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做到支付与实际相符(中标单位、合同单位、开票单位和收款单位需保持一致)。
第十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每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需开设一般账户的,应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并报街道备案。要加强对银行票据管理,在开户行预留本社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和专职出纳印章。印章必须分别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全部印章。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十一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实行竞争性存放制度,可以委托区农业农村局或者街道组织公开招投标;经村级民主决策流程参与“政银共建乡村振兴”活动的,按共建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对村级集体资金的管理。村级集体资金不得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必须经村(社区)集体讨论同意,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出借时,必须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人)作经济担保;村(社区)决议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需有书面记录,并存档保存。
第十三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村(社区)集体讨论同意,报街道审核备案,再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股份经济合作社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其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严禁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有效收入凭证。街道应建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领用、收回专人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实行使用限额制,原则上使用存放1-2本,每使用完毕1本审核调换领用发放1本,收款业务量增大时,可申请适当增加使用存量。
第十五条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