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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四召.PDF

发布:2017-07-27约2.09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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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 一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 二條: 出席股東或代理人於出席股東會時,應在簽名簿簽到或繳交簽到卡以 代簽到,並辦理報到手續。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第 三條: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第 四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 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第 五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開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 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 權人召開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第 六條: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 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第 七條: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第 八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 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 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第 九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 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 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 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會議散會 後﹐股東不得另行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第 十條: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主旨、股東戶號或出席( 證號碼 )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 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 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第十一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 超過五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 止其發言。 第十二條: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 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第十三條: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四條: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論,提付表決。 第十五條: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第十六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 東身份。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第十七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第十八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 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第十九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代替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 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第二十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 或保全人員( )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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