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浅谈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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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浅谈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
镇原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廉政室主任 潘正碧
2006年11月,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中,我国大陆在163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0位,比2005年该组织公布的排位78位提升了8位,这一方面说明我国近年反腐败斗争已逐步凸现出可喜的成果。另一方面也说明与排名在最前面的冰岛、芬兰、新西兰、丹麦、新加坡以及第15位的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正如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的我国的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还比较严重。尽管这个排名不一定可靠,但从媒体上可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清廉程度是世界普遍公认的。对照这些国家和地区,我国大陆在反腐机制和体制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古人云,治乱世用生典,医沉疴用猛药,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漫长历程中,国外的成功经验就是我国反腐败的“生典”,改革体制机制就是我们的倡廉“猛药”。
一、国外反腐败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综观那些被世界普遍认为比较清廉的国家和地区的反腐历程、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概括起来最突出的有以下六点:
(一)规范的制度有效预防了腐败。
在这些国家制度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从横面上讲,各行各业各职各位的公职人员的不同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甚至对普通公民都制定了周密的廉洁制度和规则,不留死角,具有广泛的约束力。从纵的层面上看,对各种腐败行为,无论大小都分层次制定了细致而明晰的易于操作的处置和惩戒措施。涉及宪法、法律、规章及伦理道德等,逐多层次。如芬兰,对于公职人员因公出差,各个部门每年都有固定计划,出差目的、期限和报销数额都有规定。对于局、部级高官的出访规定要由议会批准,有效防止了公费旅游;在收受礼品方面,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且有明确界定,一般确定以20欧元为界线。公务员接受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被视为受贿,甚至接受荣誉头衔也有可能被视为受贿,而且公务员一旦被指控并查实受贿,将不分情节立即免职,不允许公务员有丝毫的受贿行为。美国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法》,以法限制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在与其公务活动有关系的利益集团工作,有效防止了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透明制度搭建了阳光平台。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制度是把政府行为暴露在阳光下的最好办法。如芬兰政府的公共部门一律公开,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公共部门所有档案都对民众开放。瑞典公民早在1766年就有权查看官员直至首相的纳税清单。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公职人员每年都要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由主管部门审核,任何隐瞒、谎报、转移财产的行为,都被视为有罪。美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最著名的是《政府阳光法案》,要求行政机构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应公开进行。还出台了《信息自由法》,并通过《廉政改革法》,完善了财务公开制度。此外,在官员选拔上,他们实行“透明政治”、“透明行政”或透明的选官任官制度。如新加坡的公务员由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公共服务委员会管理,由其聘用、考核、处分等,这种做法较好地避免和杜绝了卖官鬻爵现象的发生。也有效避免了政府官员之间因企图升迁而阿谀奉迎等歪风邪气,更有效促进了政府管理系统内部下级对上级,一般职员对行政长官的监督,进而促进了政府廉洁。
(三)高度法治化的控权机制制约了权力的滥用。现代法治的核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如何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则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国外一方面宏观上建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如芬兰,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法院,专门负责起诉行政当局的不法行为。同时,赋予议会议员对行政当局的指控权,议员有权指控行政当局在官方活动中,得到明显不合法的援助或帮助,滥用官方身份,损害国家利益等方面的行为。丹麦建立了健全的举报机制,保障公民的举报权。如对警察的诉讼,1995年撕销了警察局内部的纠察处还权于民,在全国各地设立了由议员、群众代表和律师组成的警察诉讼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诉讼警察案。另一方面,从微观上,在行政当局内部部门权力设置方面和部门内部的岗位职责设制上注重权力的相互制衡。如丹麦利用财政部门掌控金钱的分配和审查认可预算落实的权力来控制人事编制。因此,在丹麦增加编制非常困难。在岗位职责设置上往往采取类似一道门坎几把锁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机制,使得非法之徒要打通某个环节必须负出超倍的代价,既消除了由于专权形成的腐败,也通过增加腐败成本减少了腐败。
(四)强势的舆论监督发挥了超常的反腐作用。舆论监督在清廉国家中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官员公务行为的最有效武器。如媒体报道德国总理施罗德的兄弟没有工作,贵为国家总理的施罗德不能出面为他介绍一个工作。施罗德不是没有办法,而是因为他的行为与国家的权力有关,受到严格的舆论和社会约束,想干也干不了。德国央行央长韦尔特克2002年元旦接受了德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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