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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ppt

发布:2020-02-22约8.46千字共1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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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第一,此说以认识因素来置换意 志因素;第二,多大的可能性才是盖然 性,不可操作。 交通肇事后拖拉被害人,人死的,定故意 杀人,人伤害了,定故意伤害罪。 案例1、2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被告是间接故意 ——对间接故意持“容忍说”的立场 3、被告不顾工人的死亡,在明知有危险 的情况下,不顾工人提出排险后再作业 的要求,逼工人下井作业,结果导致井 坍塌工人死亡。 法院判案例3为过失。 (四)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 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的区别:前者应当预见 而没有预见;后者已经预见; 2、在意志因素上的区别:前者反对危害 结果的发生;后者不但反对,而且轻信 能避免,采取一定防范措施。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不可抗力 (一)概念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我国刑法中的不可抗力的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 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 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 起的。 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但由于当时 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损 害结果发生。 比如,火车站的扳道工被犯罪分子用绳索 捆绑,不能移动,他明知火车到来时应该 变换轨道,否则会导致事故,但他无论如 何都不能履行职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意外事件 (一)概念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果, 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我国刑法中意外事件的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 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 引起的。 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其 行为所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当时, 根据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能力,他根本不可能预见这种损害 结果。 比如,行为人在高速公路行车,一个 精神病人突然从路边冲入路中,被高 速行驶的汽车当场撞死。 (三)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1、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预见 到自己行为的结果。 2、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 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 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 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 见、应当预见且有预见可能。 三、期待可能性 (一)概念 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 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根据一定价值标准,如果不能期待行为 人不实施违法行为,就不能对其意志进 行责难。 (二)理论和实践价值 1、是根据规范价值对认识到危害结果 的可能性且容认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事 实的一种评价。 2、能将一部分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排除在罪责之外。 3、对国民倾注同情和人道之情感。 四、严格责任 (一)概念 是指在追究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的 刑事责任时,在刑事诉讼中不具体认 定是否存在罪过及何种罪过类型的归 责原则。 根据严格责任追究的犯罪,可能行为 人实际存在罪过,也可能实际不存在。 (二)严格责任产生的原因及领域 1、产生的原因在于对于某些关乎公 众重大利益的危害行为,在追究其刑 事责任时,(1)可以方便诉讼。 (2)可以预防此类犯罪;(3)保证 公众重大利益。 2、严格责任的领域:危害环境犯罪 产品质量犯罪等。 第五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1、犯罪目的的概念 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 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直接故意中意志因素就包含犯罪目的, 因而刑法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定, 这样的犯罪目的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第一种目的) 。 对某些犯罪,刑法特别载明了犯罪目的, 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是故意内容 之外的目的(第二种目的)。 比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牟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罪中的营利的目的。 2、犯罪动机的概念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 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是以一 定的犯罪动机为指引。 比如,故意杀人罪中,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是其犯罪目的,动机可以是报复、 贪财或者嫉妒等等。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 接故意犯罪中,因为: (1)直接故意具有明确的指向即确定的 目标,必然要有为了实现这一既定目标 的积极追求行为; (2)间接故意的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对放任结果不具有 目的性。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 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或可能发生; 而间接故意是行为人认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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