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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课件-第八章.ppt

发布:2017-04-18约4.38千字共2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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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犯罪主体 一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 犯罪主体必须是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3、犯罪主体必须是实施法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或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分类 ; 1、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犯罪主体。 2、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 二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一般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1 、必须是自然人。指有生命的人。 2 、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 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任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3)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末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罚原则 从刑法学意义上,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a.从宽处罚原则。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末成年人犯罪,刑法作为量刑的一个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从宽处罚。 b.不适用死刑原则。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注意: 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几个问题 a.关于如何计算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已满”一定周岁,指的是实足年龄,应当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当以过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b.关于如何认定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问题。对于跨年龄段犯罪的认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不同的年龄阶段,分别予以认定。 c.对于行为与结果未同时发生在同一刑事责任年龄段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来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则应当以行为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计算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3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所必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a.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确实是患有精神病,而不是其他的疾病,这是精神病认定的医学标准; b.行为人确实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为无责任能力的心理标准; c.危害行为确实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经司法机关依法查证确认,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B、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类精神病人虽没有完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但又明显有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的减弱,如“人格障碍”.痴呆者等。;C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是指周期性发作的精神病人。这种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完全具有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故不负刑事责任。 2)醉酒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醉洒分为病理性醉洒 ——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洒 ——应当负刑事责任。 ; 3)部分生理功能丧失的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特殊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和分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除了必须具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以外,在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成立某种犯罪还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且有时这种持定的身份还会影响量刑。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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