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重庆市地方财政马铃薯种植补充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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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重庆市地方财政马铃薯种植补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一)马铃薯种植面积在30亩(含)及以上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及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本条款需在投保中央财政马铃薯种植保险基础上方可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马铃薯”):
(一)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不属于以下情况:
1、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2、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雪灾、低温、连阴雨、旱灾、地震等;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等;
(三)病虫草鼠害:马铃薯晚疫病、二十八瓢虫、病毒病、青枯病、地下害虫、蚜虫、环腐病、黑胫病等。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
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
(六)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七)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马铃薯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一切间接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马铃薯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马铃薯种植成本确定,每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马铃薯保险责任期间自马铃薯出苗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
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马铃薯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