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财政柑橘种植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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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财政柑橘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柑橘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柑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柑
橘”):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亩均110株至130株;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四)定植一年以上(含)且生长正常;
(五)树龄不超过45年(含)。
(六)无下列情形:
1、种植在房前屋后、路边、沟渠边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退耕还湖区等地的柑橘;
2、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柑橘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为准)直接造成保险柑橘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点(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低温冷害、雹灾、冻灾、地震;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害:黄龙病、溃疡病、炭疽病、疮痂;
(四)虫害:潜夜蛾、蚜虫、蓟马、红蜘蛛、实蝇。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以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六)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七)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八)畜禽啃食、野生动物损毁、动力机械碾压;
(九)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柑橘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保险柑橘损失后,被保险人不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或采摘能力有限不能及时采摘导致保险柑橘损失加重或扩大的部分;
(三)一切间接损失;
(四)间种或套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五)保险柑橘采收期间及采收后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柑橘的每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