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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中国债券信息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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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 PAGE \* MERGEFORMAT11 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 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 ——以美国司法部诉标普案为视角 法律合规部刘玉洁电话:010件: HYPERLINK mailto:liuyujie@ liuyujie@唐益 法律合规部 刘玉洁 电话:010邮件: HYPERLINK mailto:liuyujie@ liuyujie@ 唐益 电话:010邮件: HYPERLINK mailto:tangyi@ tangyi@ 市场部 电话:010邮件: HYPERLINK mailto:cs@ cs@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首家采用投资人付费业务模式的新型信用评级公司。中债资信将采用“为投资人服务、由投资人付费”的营运模式,并按照“独立、公正、创新、专业”的宗旨为投资人提供信用评级、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公司网站: HYPERLINK 电 话:010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中心2号楼6层 专题报告 2013年第16期 总第38期 一、美国司法部诉标普案综述 (一)美国司法部的诉讼主张及理由 1、诉讼主张 美国司法部请求法院判令标普承担《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执行法案》(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 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 of 1989,FIRREA)下的民事赔偿责任,支付民事赔偿金50亿美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2、诉讼理由 首先,标普的评级对投资人做出决策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其一,信用评级报告是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所必须的材料;其二,投资者或者相关方信赖评级报告能够揭示交易商或者发行人的债务融资工具内在的信用风险;其三,标普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机构,其在美国信用评级市场上占据的支配性地位亦彰显了其评级报告的重要性。 其次,标普提供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获利占其总体收入的比例较大。司法部举证指出,标普将结构化金融产品作为盈利中心,并且将其开展的全球CDO和全球ABS业务作为收入和利润的增长点。2005、2006和2007年,标普曾在其策略性计划中记述道“金融投资者是CDO评级业务三个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并且为CDO评级业务增长提供了70%的推动力”,为 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 CDO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产生了分别约:0.96亿美元、1.82亿美元和2.03亿美元的收入。在标普母公司麦格劳?希尔集团的年度报告中,其亦认为,标普从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服务中获得了大量的收益和运营利润。 其次,标普提供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获利占其总体收入的比例较大。司法部举证指出,标普将结构化金融产品作为盈利中心,并且将其开展的全球CDO和全球ABS业务作为收入和利润的增长点。2005、2006和2007年,标普曾在其策略性计划中记述道“金融投资者是CDO评级业务三个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并且为CDO评级业务增长提供了70%的推动力”,为CDO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产生了分别约:0.96亿美元、1.82亿美元和2.03亿美元的收入。在标普母公司麦格劳?希尔集团的年度报告中,其亦认为,标普从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服务中获得了大量的收益和运营利润。 最后,标普的评级构成欺诈。其一,标普声称其评级客观、独立且未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是对真实信用风险的反映,以促使投资者信赖其评级。其二,标普的评级构成虚假陈述。标普对评级服务费、市场份额及其与发行人关系的考虑,不适当地影响了标普的评级原则与评级模型,并导致其未能充分考虑住房贷款抵押证券所暴露的信用风险增加的因素。其三,标普的虚假陈述对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了实质影响。美国司法部称,影响花旗银行和美国银行的11支住房贷款抵押证券是由同一个机构安排的,标普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在诉状中进一步指出,正是由于标普不负责任的虚假陈述,给投资者带来了重大损失。 (二)标普针对美国司法部诉讼主张的辩解 针对美国司法部的诉讼主张,标普也第一时间在其网站上发出一系列声明予以驳斥,其明确提出,美国司法部针对其金融危机前对抵押贷款债券的评级构成欺诈的指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是不公正的。主要理由为:首先,标普对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做出的评级是客观、独立且未受任何利益冲突影响的,反映了标普当时对信用风险的真实判断。其次,标普并没有出于对评级服务费、市场份额及其与发行人关系的考虑,而故意迟延调整受评对象的信用等级。最后,标普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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