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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5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可续期企业债券发行
之
法律意见书
瑾瑞律师事务所
J IN RUI LAW O 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 号富力摩根中心E 座3 层
电话:(86 10) 5936 1530/33 传真:(86 10) 5936 1532-8002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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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5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可续期企业债券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
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根据中国电
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 “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
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本所作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2015年中国电力投资
集团公司可续期企业债券 (以下简称 “本次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
派本所成鹏律师、王惠萍律师就本次债券的发行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债券
条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
作的通知》 (“《债券管理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
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简化发行核准程
序通知》”)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上述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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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发行人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口
头及书面说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均已以书面形式向本
所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4、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之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涉及有关
验资、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
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会计报表和其他专业报告中相关数据及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
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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