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钢铁企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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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MTXXXXX—XXXX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钢铁企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钢铁企业的碳计量边界和排放源,碳计量器具配备原则、要求,碳计量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非重点排放单位可参照使用。
注:重点用能排放单位指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或纳入碳计量审查的排放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JG700—2016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
T/CSMTXXXXX—XXXX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通则
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钢铁生产》
3术语和定义
T/CSMTXXX—XXXX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钢铁生产企业ironandsteelenterprises
以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及制品生产为主营业务的生产企业。[来源:GB/T32151.5—2015,3.3,有修改]
4碳计量边界和排放源
4.1碳计量边界
4.1.1钢铁生产企业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碳计量边界,包括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涉及的碳排放计量,不包括附属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动力、供水、机修、库房、化验、计量、水处理、运输和环保设施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厂区内为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办公生活目的的部门、单位和设施(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办公场所、公务车辆、班车等)。钢铁生产企业碳计量边界示意图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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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工序钢铁生产其他钢铁产品生产工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石灰工序钢压延加工工序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SMTXXXXX—XXXX
焦化工序
钢铁生产
其他钢
铁产品
生产工
序
纳入全国
碳排放权
交易市场
的发电设
施
石灰工序
钢压延加工工序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烧结
转炉炼
工序球团
高炉炼铁钢工序电炉炼
高炉炼铁
精炼工序
连铸工序
工序
钢工序
附属生产系统
附属生产系统
其他辅
助生产
系统
其他非钢铁生产设施
工序主要生产系统和工序辅助生产系统
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购入使用热力排放
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钢铁生产企业核算边界钢铁生产工序核算边界
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
钢铁生产企业核算边界
图1钢铁生产企业碳排放计量审查边界示意图
4.2碳排放源
本文件称的钢铁生产企业碳排放源,指的是以下碳源流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a)重点排放单位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烧设备中(如焦炉、烧结机、高炉、工业锅炉、内燃机等)与氧气充分燃烧生成的二氧化碳排放;
b)重点排放单位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烧结、炼铁、炼钢等工序中由于使用外购含碳原料(如电极、生铁、铁合金、直接还原铁、废钢等)和熔剂的分解、氧化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c)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报告主体回收燃料燃烧或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并作为产品外供给其它单位从而应予扣减的那部分二氧化碳,不包括企业现场回收自用的部分;
d)固碳产品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钢铁生产过程中少部分碳固化在工序生产的生铁、粗钢等产品中,还有小部分碳固化在以副产煤气为原料生产的甲醇等固碳产品中,这部分固化在产品中的碳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予以扣减;
e)重点排放单位净购入使用电力和热力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5碳计量器具配备
5.1碳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基本要求应符合T/CSMTXXX—XXXX第5章的规定,且应满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钢铁生产》(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规定的数据采集要求。
5.2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企业应明确获得碳排放计量数据的方法,计量器具的配备和计量性能应满足附录A中表A.1的规定。不符合表A.1规定要求的,企业应能够提供现行有效的文件证明配备的计量器具能够满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钢铁生产》(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的要求。
6碳计量管理要求
碳计量管理要求应符合T/CSMTXXX—XXXX第6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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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MTXXXXX—XXXX
附录A(规范性)
钢铁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钢铁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按表A.1。
表A.1钢铁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序号
参量名称
名称
计量特性
测量频次
溯源周期
1
燃煤消耗量
衡器
数字指示轨道衡轨道衡:
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