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化工企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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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MTXXXXX—XXXX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化工企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工企业的碳计量边界和排放源,碳计量器具配备原则、要求,碳计量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非重点排放单位可参照使用。
注:重点用能排放单位指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或纳入碳计量审查的排放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JG700—2016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
T/CSMTXXXXX—XXXX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通则
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T/CSMTXXXXX—XXXX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化工生产企业chemicalenterprise
以石油烃或矿物质为原料生产基础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涂料、颜料、油墨或类似产品、合成
材料、化学纤维、橡胶、塑料、专用化学产品的生产企业。
4碳计量边界和排放源
4.1碳计量边界
化工生产企业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碳计量边界(见图1),包括所有生产设施涉及的碳排放计量。生产设施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化工生产企业碳计量边界示意图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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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MTXXXXX—XXXX
副产品回收作原料或燃料
碳流入
燃料燃烧
燃料燃烧
化石燃料
原料其他碳氢化合物—CO气体作原料-------
原料
石灰石、白云石等-----
电力输入—
热力输入-------
碳流出副产品回收作原料或燃料
碳流出
主产品、联产产品
副产品到第三方
各种生产设施
其他含碳输出物
CO排放至大气CO回收外供
--------电力输出
CO现场回收自用--------
CO现场回收自用
企业边界
图1化工生产企业碳计量边界示意图
4.2碳排放源
本文件称的化工生产企业碳排放源,指的是以下碳源流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a)重点排放单位燃料燃烧排放: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烧设备中(如锅炉、燃烧器、涡轮机、加热器、焚烧炉、煅烧炉、窑炉、熔炉、烤炉、内燃机等)与氧气充分燃烧生成的二氧化碳排放;
b)重点排放单位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化石燃料和其它碳氢化合物用作原材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放空的废气经火炬处理后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碳酸盐使用过程(如石灰石、白云石等用作原材料、助熔剂或脱硫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如果存在硝酸或己二酸生产过程,还应包括这些生产过程的N2O排放;
c)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报告主体回收燃料燃烧或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并作为产品外供给其它单位从而应予扣减的那部分二氧化碳,不包括企业现场回收自用的部分;
d)重点排放单位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
e)重点排放单位其他温室气体排放:如果存在氟化物的生产、或者本文件未涉及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或生产活动,且依照主管部门发布的其他相关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审查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应予审查和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5碳计量器具配备
5.1碳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基本要求应符合T/CSMTXXXXX—XXXX第5章的规定,且应满足《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规定的数据采集要求。
5.2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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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明确获得碳排放计量数据的方法,计量器具的配备和计量性能应满足附录A中表A.1的规定。不符合表A.1规定要求的,企业应能够提供现行有效的文件证明配备的计量器具能够满足《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的要求。
6碳计量管理要求
碳计量管理要求应符合T/CSMTXXXXX—XXXX第6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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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规范性)
化工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化工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见表A.1。
表A.1化工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序号
参量名称
名称
计量特性
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