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SM 0065-2024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钢铁企业.docx
ICS17.020
CCSZ01
团 体 标 准
T/ZSM0065—2024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钢铁企业
Requirementsfortheequippingandmanagingofcarbonmeasuringinstruments—Steelenterprise
2024-10-22发布 2024-11-22实施
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发布
T/ZSM0065—2024
版权保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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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T/ZSM0065—2024
目 次
前 言 I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碳排放和碳计量边界 1
碳源流和温室气体类型 1
碳计量边界 1
碳计量器具配备 3
碳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3
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3
碳计量管理要求 3
附录A(规范性) 钢铁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要求 4
参考文献 6
II
T/ZSM006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新材料检验检测中心)、嘉兴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丽建、马珏、仇亿、王文林、余时帆、余松青、杨艳伟、屠彬彬、陈慧云、崔超、张玉佩、吴东旭、陆佳颖、秦树伟、黄玮、陆晓峰、周宇东、周明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I
T/ZSM0065—2024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钢铁企业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的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或纳入碳计量审查的钢铁行业生产企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第三方碳计量审查评价也可参照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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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SM0063—2024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总则
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 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术语和定义
T/ZSM0063—202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碳排放和碳计量边界
碳源流和温室气体类型
本文件称的钢铁生产企业碳排放,指的是以下碳源流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投入使用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一般包括固定源排放(如焦炉、烧结机、高炉、工业锅炉等固定燃烧设备)以及用于生产的移动源排放(如运输用车辆及厂内搬运设备等)等。
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烧结、炼铁、炼钢等工序中由于使用外购含碳原料
(如电极、生铁、铁合金、直接还原铁、废钢等)和熔剂的分解、氧化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购入使用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购入使用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固碳产品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钢铁生产过程中少部分碳固化在工序生产的生铁、粗钢等产品中,还有小部分碳固化在以副产煤气为原料生产的甲醇等固碳产品中,这部分固化在产品中的碳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予以扣减。
碳计量边界
钢铁生产企业碳排放计量审查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审查单位为边界(见图1),审查和报告其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涉及的碳排放计量,不包括附属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动力、供水、机修、库房、化验、计量、水处理、运输和环保设施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厂区内为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办公生活目的的部门、单位和设施(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办公场所、公务车辆、班车等)。
重点排放单位存在未纳入全国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