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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嘉林水泥制品加工厂年产50000米水泥制件项目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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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新行审环表批字〔2018〕126号

新乐市嘉林水泥制品加工厂:

你单位报来的《新乐市嘉林水泥制品加工厂年产50000米水泥制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查小组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马头铺镇东田村村南。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结合环评结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进行建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

(1)、废水:项目中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的盥洗废水,经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非绿化季节排入40m3防渗蓄水池。(2)、废气: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为水泥料仓卸料粉尘,上料及搅拌粉尘。项目水泥为筒仓储存,在上料过程中将有粉尘产生,粉尘通过筒仓顶部自带的滤袋过滤,通过电机振动,被过滤掉的粉尘重新落入筒仓内,含尘废气通过筒仓顶端的管道进入袋式除尘器进一步处理,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骨料砂、石铲车上料至预加料斗,再通过预加料斗投至搅拌机。上料过程和搅拌过程产生粉尘。上料斗和搅拌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搅拌机回气和预加料斗产生废气均通过管道与袋式除尘器连接,经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与水泥筒仓共用一套),满足《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第II时段-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或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上料及搅拌工序颗粒物全部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第II时段-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或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原料堆存、装卸粉尘,项目设钢结构原料库,成封闭性结构,粉尘产生后可自然沉降下来,收集后回用于骨料中,同时原料库安装喷淋洒水装置,封闭性结构和洒水可有效对粉尘进行沉降,厂界浓度满足《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3)、噪声: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为配料机、搅拌机、张拉机、过梁机、立柱机、小板机、天车等设备。产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在厂房内合理布设、并做基础减振,风机安装消声器和隔声罩,经建筑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固废:本项目产生固废为除尘灰和职工生活垃圾,全部为一般固体废物,其中除尘灰厂区内集中收集,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m,此距离内不得建设医院、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允许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

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如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后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本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发生改变,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依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经办人:

新乐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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